依《合同法》第二十二章的规定,行纪合同中委托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委托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向行纪人支付规定的报酬及相关费用的给付。《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支付报酬是委托人的基本和主要的义务,如果委托人逾期支付或不完全支付,行纪人有权留置行纪货物。 二、按合同约定接受行纪人行纪行为完成的委托物。 行纪合同是委托人委托行纪人完成委托事项的合同,行纪人按合同要求完成了委托人的委托事项,委托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按时接受行纪人完成的委托物。《合同法》第四百二十条第一项规定“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该条第二项规定“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2022-12-14 20:49:32 延伸阅读: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义务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应履行如下的义务: 一、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置委托人委托的事务。《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价格买入的,应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权利 行纪合同履行过程中,行纪人享有如下的权利: 一、索取报酬的权利。 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当行纪人完成了委托人的委托事项时,委托人有支付报酬及相关费用的义务,《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 ·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可否以法律关系认识错误为由,要求自动恢复劳动关系?·企业规章制度中的竞业禁止规定对劳动者是否有约束力?·所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与企业内部制度规定不符的,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公司在清算期间法人资格仍然存续,公司是否需继续履行与普通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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