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定作人应协助承揽人完成工和任务。《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承揽人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以顺延履行期限,超过顺延期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充分说明定作人履行协助义务不是自愿行为,而是法定义务。 二、《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其他相关条款规定,定作人应向承揽人提供材料、技术资料,协助承揽人作好前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准备工作。 三、按期支付报酬的义务。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作报酬,如果定作人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作报酬,承揽人可以滞留工作成果,并要求支付延迟交付的保管费和承担由此产生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定作人与承揽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报酬支付的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应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或者在接受工作成果时支付。 四、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工作成果、技术资料。 2022-12-14 20:49:42 延伸阅读: ·承揽合同工作成果风险的承担 承揽合同工作成果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的承担,应区别情况,有以下三种承担情况:一、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在没有交付给定作人之前毁损、灭失的,灭失、毁损的风险应由承揽人承担。《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 ·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可否以法律关系认识错误为由,要求自动恢复劳动关系?·企业规章制度中的竞业禁止规定对劳动者是否有约束力?·所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与企业内部制度规定不符的,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公司在清算期间法人资格仍然存续,公司是否需继续履行与普通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推荐阅读:
[xoYu_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