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手机版
·首页 > 法律知识 > > 劳动人事 >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的举证责任
南京律师网 www.njLawyer.cn [

举证责任有两个方面的含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前者是,是指就自己的主张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后者,是指当自己主张的事实最终得不到证明时,承担不利于诉讼结果的责任。
  具体说,就是要求负有证明责任的主体,对现有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经过逻辑推理,最后认定事实是否真实而作出结论。举证责任则是强调提供证据的本身行为,所提供的证据不一定真实。
  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和劳动争议仲裁员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诉人在提出申诉时,在‘申诉书’中应当注明: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则要求被诉人应当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这足以说明,劳动争议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而不负有证明责任。从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来看,无论是申诉人还是被诉人,对自己的仲裁请求或者对请求的反驳成立,各自的举证都应当真实,提供的证据都应当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原则。劳动争议当事人提出证据,能否支持自己的请求或者反驳,都只能是站在自己的利益上。最后,还得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审查裁决。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自己的主张,积极主动地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提供证据,协助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查清事实,明辩是非。《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并有权向知情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由此可见,劳动争议仲裁人员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任务是证明责任,而不是举证责任。2022-12-14 20:46:04

延伸阅读:
·外企代表机构可以被列为劳动争议案件第三人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第11条的规定,外企代表机构不具有用人单位的资格,只能通过外事服务单位为其派遣劳务人员的方式来聘用中国雇员。但是,根据《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

·劳动仲裁中的主体
      第一种,是劳动者的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和劳动关系相一致的情况。这也是在正常情况下,劳动用工机制健康发展、良性循环的模式和必然。在这里,只要用人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则无论何种劳动争议案由,该用人单位均毫无疑问地具有民事诉讼主体......

·劳动关系中的员工考勤
      考勤记录是用人单位认定员工出勤情况的凭证之一,也是计发员工劳动报酬、对旷工员工处理的依据之一,考勤记录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必须具有原始性、唯一性和真实性。原始性是指考勤表不是誊写、复制的,而是当时的考勤原件。......

·劳动仲裁的管辖原则
      劳动仲裁管辖争议是劳动争议常碰到的一个问题。   一、地域管辖   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

·兼职引发的劳动争议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中规定:“企业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业余兼职(即从事第二职业),并签订聘用合同”。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

·未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居民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如何界定?
·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退工标准如何把握?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同时进入医疗期如何处理?
·竞业限制条款生效后,用人单位未依约支付经济补偿费,劳动者享有什么权利?

推荐阅读:

[xoYu_PAGE]

 
南京律师热线




南京律师微信号
 最新咨询
 推荐专题
[xoYu_keyword]
 南京律师
推荐内容
 文章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