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手机版
·首页 > 法律知识 > > 刑事 > 刑事流程 > 侦查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
南京律师网 www.njLawyer.cn [

第一百一十六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九十二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或者电子邮件,应当经检察长批准,通知邮电机关或者网络服务机构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或者电子邮件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立即通知邮电机关或者网络服务机构。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五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扣押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解除扣押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


(释解)


本条是关于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规定。


本条规 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由于邮件、电报直 接涉及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必须严格依法扣押。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的安全或者追查刑 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即使是因追 查刑事犯罪的需要扣押邮件、电报,也要按本法规定的程序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批准后,通知邮电机关执行,因此,侦查机关必须与邮电机关密切配合 共同实施。


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需要,通过邮件、电子邮件或者电报认定犯罪事实或者查明犯罪分子,可以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但必须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扣押的邮 件、电子邮件、电报必须与案件有关,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扣押。所谓邮件,是指通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印刷品、邮包、报刊等;所谓电子邮件,是指通过计算 机通讯网络直接传递的信息。所谓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既包括犯罪嫌疑人寄发给他人的,也包括他人寄发给犯罪嫌疑人的,还包括犯罪嫌疑人自己 寄发给自己的。


扣押邮件、电报的范围实践中通常包括:(1)由犯罪嫌疑人寄发的;(2)他人寄给犯罪嫌疑人收寄的;(3)寄给他人转交犯罪嫌疑人的;(4)寄给犯罪嫌疑人转交他人的。经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用《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邮电机关执行。


根据本条 第2款的规定,对被扣押的邮件、电报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即时通知邮电机关解除扣押。这里所说的"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是指案件发生变化或者邮 件、电报所涉及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该邮件、电报不作为证据使用,扣押的邮件、电报已失去继续扣押意义的时候。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保证邮电机关工作 的正常进行,实践中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及时按原批准程序批准后,用《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邮电机关、网络服务单位迅 速解除扣押。对扣押在侦查机关的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邮电机关、网络服务单位。

2022-12-14 20:45:39

延伸阅读:
·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再度延长
      第一百二十七条(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再度延长)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检察院刑......

·侦查羁押的一般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第二百二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侦查终结的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处理决定。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

·如何理解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前提?
      目前尚无司法解释或相关规定作出回答。但是,《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1款明确、简练地使用了“另有重要罪行”的宇样,规定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前提条件,并未再加别的限制,清楚地表现了“另有除正在侦查的犯罪之外的重要罪行”的含......

·遗弃罪的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立案标准
·刑事再审案件能否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刑事案件再审条件

推荐阅读:

[xoYu_PAGE]

 
南京律师热线




南京律师微信号
 最新咨询
 推荐专题
[xoYu_keyword]
 南京律师
推荐内容
 文章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