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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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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发〔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的报请,现将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目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见附件)统一予以印发,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仍按照各地原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












































































































































































































































































地区


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


北京市


东城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西城区人民法院


崇文区人民法院


宣武区人民法院


朝阳区人民法院


海淀区人民法院


丰台区人民法院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昌平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


和平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辽宁省


大连市


西岗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上海市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卢湾区人民法院


杨浦区人民法院


黄浦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


南京市


玄武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鼓楼区人民法院


江宁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


虎丘区人民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无锡市


滨湖区人民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常州市


武进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天宁区人民法院


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镇江市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南通市


通州区人民法院


浙江省


杭州市


西湖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义乌市人民法院同时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


滨江区人民法院


余杭区人民法院


萧山区人民法院


宁波市


北仑区人民法院


鄞州区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温州市


鹿城区人民法院


瓯海区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嘉兴市


南湖区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绍兴市


绍兴县人民法院


金华市


婺城区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台州市


玉环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


合肥市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福建省


福州市


鼓楼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厦门市


思明区人民法院


泉州市


晋江市人民法院


江西省


南昌市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


济南市


历下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青岛市


市南区人民法院


湖北省


武汉市


江岸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湖南省


长沙市


天心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岳麓区人民法院


株洲市


天元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


广州市


越秀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海珠区人民法院


天河区人民法院


白云区人民法院


萝岗区人民法院


南沙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


罗湖区人民法院


福田区人民法院


南山区人民法院


盐田区人民法院


龙岗区人民法院


宝安区人民法院


佛山市


南海区人民法院


禅城区人民法院


顺德区人民法院


汕头市


龙湖区人民法院


江门市


蓬江区人民法院


新会区人民法院


东莞市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中山市


中山市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


青秀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8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8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四川省


成都市


高新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武侯区人民法院


锦江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


渝中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甘肃省


兰州市


城关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3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天水市


秦州区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农十二师


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农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农六师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注:本附件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0年01月28日 实施日期:2010年02月01日

2022-12-14 20: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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