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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014-11-24 15:11:00 | 回复
你好,我跟第一家单位签了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工作时间是2010年3月16日至8月31日,因为单位拖欠我工资,所以我8月31发了信函跟第一家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我2010年7月15日至8月31日又在另一家单位工作并且签了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那么仲裁委会判给我在第一家单位工作的2010年3月16日至7月14日的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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