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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5年3月31日与甲方(吴本明)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买了甲方的--重庆云阳县新县城望江大道359#2-302住房一套。当时签订合同时我们双方共7人在场,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我拿的是复印件那份。因房产证还未办,故合同上写了房屋105平方,实际以房产证为准,多退少补。当时价格为520元1平方,外加水电入户费2000元,总价为:520*1052200=56600元,当时我再扣2000元,写明甲方办下以我的名字办下的房产证交与我时,再交2000元给甲方。甲方手当时收下我交的54600元,并写了收据一张交给了我,把房屋钥匙交给了我。合同上写清楚了违约责任。后面就是装修和入住。入住后才发现收水电费的单上是“方绪成”的名字,为此事我找甲方问缘由,甲方回答是:这是饲料公司集资房,“方绪成”是当时建这栋房子的一个负责人,你到供水和供电公司改成你的名字就行了,没啥事。后因我在广东工作,老婆和孩子06年8月都来了广东,房子就租了出去。中途我回家两次和委托租我房的人向甲方催促过房产证,回答是:“还没那么快,统一办下来。”直到10年9月“方绪成”到我家去,说要收2000元给我办房产证,因我不知道他是谁,合同也与他无关,故未理会他。11年12月“方绪成”又到我家去,说房产证已经办下来,是他的名字,这房子是他的,要求租我房的人搬走。从05年3月31日至10年9月期间“方绪成”未找过我。搞得我莫名其妙,打电话分别问了“方绪成”及其老婆,儿子和女儿,同时也问了“吴本明”,他们的回答是:⑴.“吴本明”说的----我与方绪成的一家人很熟,他们当时跑一条船亏了差钱,又没时间,委托我及时将这套房卖掉变成现钱应急,我当时不说是我的房子的话,一般人不会买,就不好卖出去了。我把钱交给他们一家人的,他们当时正吃饭,交钱后他们才把钥匙交给我的。⑵.“方绪成”说的----吴本明卖房未经过我同意,我只给我小儿子住,未叫小儿子卖,儿子怎么委托卖的我不清楚,房子是属于我的,我现在没地方住,我要房。⑶.“方绪成”儿子“方少华”说的-----我那时确实差钱,父亲将这套房讲的给我,我委托“吴本明”卖也给父亲“方绪成”说了同意了的。鉴于此种情况,请教专业律师我该怎么做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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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积分:23326 | ![]() 依据你所述,如是事实并且他们愿意作证,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是有效的,可以起诉到法院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在依据法院判决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 |
德本律师 ![]() ![]() ![]() 头衔:大法王 积分:110110 用户信息 给Ta留言 | ·按户赔偿,还是按住房面积赔偿。如果按户,可以得到赔偿 ·咨询房产部门,标准是有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