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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斗殴,我哥哥昨晚手被人家砍了几刀
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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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015-3-14 20:30:37 | 回复
我哥哥昨晚手被人家砍了几刀,大拇指内部最严重砍断了筋,伤了骨头,中指砍了一小节,事情是晚上10多我2哥哥睡觉了他们是租的房子,楼上的人晚上快11点回来自己打不开大门说是大门被里面反锁了,就到我哥哥房间的窗户外去敲,又不说话,后来有来开门还是打不开又来敲窗户,我哥就问是谁还让不让人睡觉了,那人就在外面喊说出来单挑,我那哥哥去开门跟他吵了,另外一哥哥就拿了个桶盖塑料的拿出来打了一下吗,拿家伙就打刀过来砍,我哥哥用手挡了,后来那家伙跑了,又去自首了,大概就是这样,请问他要负什么样的责任?如果我要起诉要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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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证律师
025-84110110
积分:48551
2015-3-15 17:31:40 | 回复
持械聚众斗殴罪处罚及认定
  刑法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罪,规定了四种加重情节,在实务中前三种争议不大,难以把握的是第四种持械聚众斗殴的情形。
  实务中,既有事先预谋持械,又有临时持械;既有全部持械,又有部分持械;既有双方持械,又有单方持械。对于各种情况,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持械”?笔者认为,这要运用共同犯罪的理论,贯彻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进行分析,对每一行为人认定时具体切入点是看他是否认识到自己在与他人配合持械聚众斗殴 。如果系预谋的“持械”,聚众斗殴的各参加人对“持械”当然具有共同的认识,并形成持械聚众斗殴的共同犯意,因此,在聚众斗殴过程中,无论个别参加者是否实际使用械具,“持械”行为已因共同犯意而结合成为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行为,故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均认识到自己系与他人配合实施持械聚众斗殴的行为,即形成持械聚众斗殴的共同犯罪故意,则对之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如果聚众斗殴者虽临时持械,但在斗殴前或斗殴时聚众斗殴参加者均认识到自己系与他人配合实施持械聚众斗殴的行为,即形成持械聚众斗殴的共同犯罪故意,则对之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如果聚众斗殴者间未形成与他人配合持械聚众斗殴的意思联络,达成持械聚众的共同故意,则聚众斗殴参加者虽有临时持械者,对首要分子与其他积极参加者亦不能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如果一方持械而另一方未持械的,对持械一方按上述原则加以认定,而未持械一方不可能认识自己在与对方配合持械聚众斗殴,缺乏持械聚众斗殴的共同犯意,所以不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持械聚众斗殴的”认定
  “持械聚众斗殴”,是三方面的复合行为,即聚众、斗殴、持械。 “持械”如何理解 ?按《新华字典》的解释,“持”是捏着、拿着意思,“械”是指器物、武器、器械。通常认为“械”是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工具,主要包括1983年9月2日公安部颁发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所列举的各种管制刀具、枪支以及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例如本案中王某所持的菜刀,具有足以致人伤亡的杀伤力,可以认定为“械”。司法实务中认定持械应注意以下问题:1、为某一次斗殴而就地取村使用的生活用品,例如砖头、啤酒瓶等一般不认定为“械”,例如本案中唐某顺手从桌子上拾起的饭叉,是就地取村使用的生活用品,不宜认定为械。2、“持械”一般是指在斗殴有使用的器械或为非法目的而携带但未实际使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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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证律师
025-84110110
积分:48551
2016-8-1 7:47:12 | 回复
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和部分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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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证律师
025-86309110
积分:18302
2016-11-22 10:12:50 | 回复
对方要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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