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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015-4-11 10:05:23 | 回复
我是04年4月份进入该单位,08年颁布新劳动法时,于08年1月1日与单位签定了2年的劳务合同,也就是由代理公司签的俗称临时工合同,09年12月31日到期后又签定了2年,将于2011年12月31日到期。之前单位以没有适合的岗位为由表示合同到期后将不再续签。请问我这种情况,用人单位是否应付赔偿金?如果应付,金额是如何计算的?08年之前的工龄能算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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