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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原是江苏徐州市沛县的一名农村中学教师,今年39岁,妻子务农。95年结婚,96年生育一女孩。由于在家庭中我是独子(有两个妹妹),再加上当地农村第一胎是女孩的几乎都生了二胎,我们夫妻也打算要个男孩。于是,根据我村潜规则,在我妻子怀孕前(2006年3月)交村主任六千元,(只是当时没给我收据,直到后来我上告才给,收款日期是08年1月。)2007年7月生育一男孩。08年10月被迫交了一万五千元超生费,08年12月被沛县教育局辞退。《辞退书》上有三点依据: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第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三条:(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第三,《沛县22号文件》:县组织、纪检、人事、劳动、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大对党员、干部、职工违法生育治理力度,严格落实“三到位”处理措施。对规定时间内不主动接受处理的个人予以电视曝光并从严从重处理,直至予以辞退或开除;对所在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今后再出现党员、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部门和单位予以“一票否决”,同时予以与本单位违法生育当事人社会抚养费等额的经济处罚,对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政策外生育当事人予以辞退或开除。请帮帮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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