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
 |
等级: |
权限:普通用户 |
积分:-327272 |
金钱:-327352 |
声望:-327272 |
经验:-327272 |
发帖数:-1701 |
注册:2004年1月6日 |
|
|
|
事情是这样的,广交会,我想大家都知道吧.我公司向摊位主申请了两个位置,但后发现这个位置的抬头不是我们公司的,但摊主说是没有问题的,后来有一家中介问我们买,我们当时也签了协议,协议中有一条是,保证提供这两个位置给乙方使用,且不得转让给其他人,否则赔偿全额的50%给乙方,乙方如果不要位置,将不退订金.注:当时乙方己经将全款付给了我们.但是后摊位主说他们公司联系我们的人己经离职,也扇自挪用公章,所以这个位置根本就不属于我们的.因为这个摊位的抬头问题,中介也知道的,并不是我们的抬头,但他还是接受向我们买位置,布展前,由于我们没有位置,这个中介也就是乙方找到一个位置,比之前我们卖给他的价格还高让我们买下来给乙方的客户使用,因为时间也比较紧张,我们当时也没有多考虑就将乙方所需要的金额全额打了过去.现在的情况是,乙方说我们没有提供当时的展位给他使用,现在要我们赔偿当时向我们买这个位置的50%作为赔偿金.请问,根据我的理解,首先,中介在得知位置的抬头不是我们公司的时候,他还是接受了,是不是说明,明知不是我们的,但还要向我们来买,也要承担现在他自身损失的责任.其次,既然,我们没有主动转让这两个位置给其他人,其实我们根本就没有权力去转让位置.是否我们不涉及上面所涉及到的赔偿,多也是还回乙方的所有款项???后,他现在让我们去买他提供的摊位给他们的客户使用,而且是花了比之前我们卖给他们的还要高的价格.既然他们使用了这个摊位,是否说明此份协议己经结束?如果可以,希望能尽快回复.谢谢谢谢谢谢
|
 | 暂无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