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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先做教师,学校里盖了宿舍楼,我交了26000元,获得一套房子的居住权,没有房产证,房子是属于学校的,拿钥匙的时候,学校没有和我们签什么协议,后来,我考了公务员,找了学校的校长,要求把钱退给我,我交出房子。校长说学校没钱,要不你找个愿意要这套房子的人,于是在学校的见证下,在我当初的交钱的原始发票上办了转让。学校见证的方式就是在原始发票上写了:房子转让给**,转让人**,接收人:**,见证人:**,见证人是我们学校的两个会计,没有盖章。校长同意转让没有书面证明,手续后那人将27500元直接交给我,多了1500元是我自己安装的太阳能和油烟机花费。那人住了一年多,学校倒闭,由教育局牵头,要把房子收回去。找到我,理由是学校的有个住房分配表上,这套房子是我的名字。要求我出面要房子,要是人家不同意退,教育局就会动用司法途径,起诉我。还有一个细节,转让时,在当初的发票上,转让人不是我签的,当时我没有空,是我老婆签的。我想知道的是1、该不该把这个转让手续复印给教育局看?2、会怎么起诉我?3、起诉我后会怎么判?4、转让手续有没有法律效应,会不会被认定为无效?5、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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