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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男方在未婚的情况下生育一个儿子,户口也被男方通过关系上在了男方的外公户上。我与小孩是不是没有法律关系了?现在小孩的抚养权是不是算是我的。小孩是从出生一直是我在带,我人也在男方家里,但男方不同意结婚,还要求我离开他的家里。小孩不能带走,要求我这几个月把小孩放在这里熟悉他家人后于过完春节后离开。男人在10月1日把我和孩子送回了他老家,暂时成了留守妇女儿童了。我与男方的关系算是怎样的关系?我现在要求男人把小孩户口过户给我,他不同意,而且在外私生活较乱。也不愿意接我儿孩子去广州住,今年一年我都是在他原来深圳的租住的房子单独带着小孩住,他给生活费。平时也是一星期回深圳看看我们。现在住在他家里他也是不闻不问,说我想在他他住就一直住,反正不会和我结婚。。我现想对他提出诉讼:要求他把监护权给我,支付抚养费和我的精神损失费。小孩现在17个月。我与男人认识的时间是2年零3个月。如果我单独将小孩带离男人的家,算不算拐带。或者要负其他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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