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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在京打工的锦州人,2006年在石景山区买住房一处,我与现任妻子2007年9月左右相识并于2009年3月结婚。婚后她一直居住其户籍地郑州,只是每隔两三个月来一次北京或我去一次郑州(我原计划在北京再挣两年钱然后去郑州定居)。期间她以给我买股票为名分两次划走我全部的13万元钱(之后一直蒙骗我说今天挣三百明天陪两百的),直到2010年十月才发现她只是以我名义开的户,但从未注资。虽曾多次发现她有爱说谎的习惯,但都觉得没触及大的原则问题,只要我一直对她真诚,她也迟早会被感动的,所以从未深究。但此次行为让我觉得我对她的满腔赤诚受到了莫大的愚弄,我那些美好的憧憬和向往瞬间被毁灭。自此我们再未见面!被揭穿后的她依然用谎言圆谎言,拒不道歉也不说明钱的去向,我彻底失去了对这段婚姻的信任感,安全感和幸福感,愤怒之下今年5月我提出协议离婚,她表示同意但依然不断编造谎言拖延时间,拒不配合。无奈之下我只得走法律程序,她又扬言说她早就咨询过律师了,如果我起诉离婚,结果会对她更有利,所以鉴于此我只得向您提出求助。自那件事后我工作一直不在状态,今年3月被老板劝退,因手中已无积蓄且为还贷款,我只得将石景山的房子卖掉然后在通州买了个便宜点儿的房子(但此事未敢跟她说),她名下的房子都是她婚前买的,按现行法律我知道与我无关,但我眼下的这套房子是不是就没那么简单了,我们没有孩子,她也知道我手里没钱,那她所说的对她更有利指的是什么呢?恳请您能给我指点迷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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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本律师 ![]() ![]() ![]() 头衔:大法王 积分:110110 用户信息 给Ta留言 | ·可以起诉离婚 ·以下情形,应当退还彩礼钱:(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