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 婚姻遗产 邻里 房产 交通 借贷 抵押担保 协议 劳动工伤 医疗 侵权赔偿 涉外 [刑事] 刑事拘留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假释 劳动教养
[公司] 股东 兼并重组 合同法 债权债务 劳资纠纷 投资融资 知识产权 海事 国际贸易 投诉伸冤 反腐举报 法网聚焦 专业交流 合作 会议室
 首页 >>咨询中心 -> 法律俱乐部 -> 法网聚焦
宿迁市宿豫区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
回复
回复 收藏 编辑 删除 楼主 | 上一篇 下一篇
112.80.172.*
等级:法老
权限:普通用户
积分:1138596
金钱:-35705
声望:1138596
经验:1138596
发帖数:146927
注册:1997年2月22日
资料 短消息 地区:江苏-宿迁2013-5-3 8:09:11
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大兴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应原告孙某的请求,针对被告付某的家庭暴力行为,发出了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

孙某和付某夫妻俩平时感情还不错,只是付某性格较为急躁,情绪冲动下便对孙某实施殴打,付某也因此先后两次被公安机关处理。孙某认为付某的家庭暴力行为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婚姻关系已经难以维持,遂起诉到请求判令离婚。该院受理该案后,通过对双方的耐心劝解,双方和好,原告表示放弃离婚的打算,并愿意给被告一个改过的机会。被告付某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庭表示改掉暴躁的脾气,保证再也不殴打孙某。

为了使被告能够真正记住教训,预防和杜绝家庭暴力的发生,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应原告孙某的申请,该院遂依法裁定被告不得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如被告付某对原告孙某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可持裁定书请求公安机关予以人身安全保护或随时向起诉离婚。裁定效力存续于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两年,若两年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而被告仍然实行家庭暴力,原告可另行申请发送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或直接向起诉离婚。
网友无须注册即可发帖,提出法律问题,参与社区交流。
2013-5-3 8:09:11 顶部
weihaiyang
等级:后护法
权限:普通用户
积分:951412
金钱:7370
声望:951415
经验:951018
发帖数:19895
注册:2009年4月15日
魏海洋律师(江苏-淮安) 13952327515  资料   短消息编辑 删除 引用 第2楼
好事,有必要。
魏海洋律师,南京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和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本科学历,拥有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和法律资格证书,经...
2013-5-8 12:00:33 顶部
 快速回复
  • 支持UBB,HTML标签

  • 高级回复

  • 评分 加精 解精 奖惩 设专题 设公告 解公告 固顶 总固顶 解固顶 结帖 解结帖 锁帖 解锁 移帖 删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