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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国有矿山合同制工人,隶属唐山市,签有两期合同了~第一次一年,第二次三年。在我头期合同时早上班的路上在公司路口处与一辆大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当时昏迷不知,后经同事送至医院治疗检查结果是颅脑损伤,右大腿股骨骨折,面部裂伤腹部闭合伤等伤情。在医院昏迷了一段时间。当时单位主管安全的负责人说走工伤程序,后来我清醒得知未按照他所说的做。在我得知这个以后,我就在我结束住院治疗后的三个于左右未到一年自己本人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等各项事宜;后确定为工伤,伤残鉴定也做了8级;当然,鉴定这个工伤前我先做了交通评残鉴定等,解决完交通事故后才解决的工伤问题!我交通事故先解决的,我住院的治疗费用共计48400元;一次费用42000多;二次6400元;当时肇事方在交警队的保证金我家人取了30000;解决事情时总赔付费用11万左右;后刨除先前支取的费用共得到8万赔偿;后手续齐全再去解决工伤赔偿问题有关负责人说不予赔偿医药费,单位说得到过医药费赔偿就不再享有这部分的赔偿了,现在我得到的就是伤残补助金13000元,在我未上班的工资给补了7000元,其他什么也没有了,我现在的情况得到的赔偿合理吗?我现在还需要主张自己的权利吗?谢谢急需回答谢谢诶!!主张索要的赔偿还有哪些,都合理吗?我以前的月平钧收入是2330的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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