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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泰安二中一名工作了八年的无编高中教师。03、04年学校扩招,师资不足,在教育局默许下学校自主招人,这两年大概招聘了二十多个应届大学生,学校承诺等编并在此期间同工同酬,可实际上我们的待遇一直严重低于有编教师,并且学校一直没给我们交保险,说有编后补上就行不影响。后来上面政策“逢进必考”,我们中除了几个等到的大部分划入考试范围,可保险一直拖到现在从没交过,11年初学校告诉我们自己去补缴11年前的,并且只能按工人最低标准交,还包括八年的滞纳金学校一分不承担。最近社保局下了一个新政策:无工作单位的在2012年6月前补缴的只收本金。学校美其名曰“为我们减轻滞纳金”让我们去人才市场签一个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把单位人事代理改为个人人事代理,在自己把保险补缴上。我们找过劳动仲裁,可他们说我们不能和学校对立了,否则学校可以开除我们,因为我们只在刚入校时签过一分合同,现在早已经过期,之后再没签过。请问我们现在和学校是什么关系?他可以随便开除我们这批人吗?我们的保险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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