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 婚姻遗产 邻里 房产 交通 借贷 抵押担保 协议 劳动工伤 医疗 侵权赔偿 涉外 [刑事] 刑事拘留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假释 劳动教养
[公司] 股东 兼并重组 合同法 债权债务 劳资纠纷 投资融资 知识产权 海事 国际贸易 投诉伸冤 反腐举报 法网聚焦 专业交流 合作 会议室
 首页 >>咨询中心 -> 个人事务 -> 婚姻家庭
涉嫌玩忽职守罪
回复
回复 收藏 编辑 删除 楼主 | 上一篇 下一篇
1.199.40.*
等级:法老
权限:普通用户
积分:1138596
金钱:-35705
声望:1138596
经验:1138596
发帖数:146927
注册:1997年2月22日
资料 短消息 地区:河南-开封2013-6-5 22:16:00
尊敬的律师:
你好!
    事实简述:
    2013年5月2日,某县企业锅炉爆炸,造成一死一伤,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经县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属于责任事故,原因是企业司炉工(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未按照蒸汽锅炉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违规操作造成。锅炉属于特种设备,主管部门是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但由于该企业地处两市交界(行政地界不明)、企业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及时办理安装告知和报请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和登记备案,当地乡政府未及时报告等原因,致使技术监督局从未对该厂检查,工作存在盲区和失误。某县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将技术监督局分管特种设备工作副局长、负责具体工作股长询问、传唤和取保候审。
    请问:
       1.两名同志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2.检察机关的行为有哪些不妥?
       3.检察机关调查时应不应该出示执法证件?仅出示一名执法证件正确吗?
网友无须注册即可发帖,提出法律问题,参与社区交流。
2013-6-5 22:16:00 顶部
ljp334202
等级:高级大法师
权限:普通用户
积分:132954
金钱:33671
声望:131823
经验:130692
发帖数:2609
注册:2011年5月13日
刘建平律师(江苏-苏州) 15062309206  资料   短消息编辑 删除 引用 第2楼
构成该罪。
1973年12月1日出生,于1998年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并于2006年1月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考入黑龙江大学法...
2013-6-6 10:27:03 顶部
 快速回复
  • 支持UBB,HTML标签

  • 高级回复

  • 评分 加精 解精 奖惩 设专题 设公告 解公告 固顶 总固顶 解固顶 结帖 解结帖 锁帖 解锁 移帖 删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