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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问题较多,谢谢回答,愿闻其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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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015-5-24 17:33:18 | 回复
第一,关于一栋商业大厦的情况,如果第三次拍卖流拍,唯一的申请执行人(也是唯一的债权人)暂时不想以物抵债(想等变卖后的价格),法院是否在第三次拍卖结束后7天内出“变卖公告”,变卖好像是价格不低于评估价的50%?第三次流拍是64%,变卖是50%!是这样吗?第二,关于7天后出变卖公告,那么公示要60天,可不可以在公示的第一天就以50%的价格来以物抵债?谁可以参加变卖,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其他的商家,谁有优先权?如果同时参加变卖,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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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117
2015-5-25 12:02:09 | 回复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 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变卖价格应当按照64%的三次拍卖保留价来计算,公告之日起60日之后,无人买受该财产,除非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就要进行以物抵偿。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变卖价格应当按照64%的三次拍卖保留价来计算,公告之日起60日之后,无人买受该财产,除非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就要进行以物抵偿。
优先权的问题,申请执行人(债权人)的优先权在拍卖中没有行使,则意味着放弃优先权,所以在变卖中无优先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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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84110110
积分:48551
2015-5-26 15:35:58 | 回复
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优先权并非单独存在的一类权利,而仅是对某些权利的法律效力的加强,其性质仍未完全脱离其所强化的权利本身的性质。被法律赋予优先受偿效力的特种债权虽具有物权的某些效力特点,但其与抵押权、质权等典型担保物权在立法目的、特性、成立要件、基本规则等方面有重大差别,不宜相提并论。鉴于优先权既不同于普通债权,也与典型担保物权的特性不完全相同,因此可将其定位为准担保物权。
...
积分:21702
2016-8-29 14:27:16 | 回复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 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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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6 9:51:05 |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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