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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四川张某于2005年以找工作为由骗取冯某人民币7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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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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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短消息 地区:江苏-南京2013-8-13 9:59:39
四川张某于2005年以找工作为由骗取冯某人民币70000万元,事情败露后,由于张承诺还冯全部欠款,冯一直未报案。但迄今为止,张某还欠冯某48000元未归还,故冯某想追究张某刑事责任,不知道能否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否过追诉期?如果能够追究其刑事责任。请问诈骗金额如何认定?2005年70000元属于诈骗罪中“数额”。但2011年,四川将数额标准50000元以上才属于“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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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13 9:59:39 顶部
ljp33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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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平律师(江苏-苏州) 15062309206  资料   短消息编辑 删除 引用 第2楼
要有诈骗的证据才行。
1973年12月1日出生,于1998年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并于2006年1月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考入黑龙江大学法...
2013-8-13 10:17:26 顶部
秦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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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卫东律师(江苏-南通) 13912881005  资料   短消息编辑 删除 引用 第3楼
你这个事件中,你如果认为这其中有诈骗嫌疑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即时报案。因为诈骗罪不是一个自诉的罪,它是由国家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罪名。你为了让对方能尽量能归还你被骗的钱,而采取了不报的放任态度,现对方不还钱了,你又想到借用司法机关的力量追究其刑事责任。我想说的是公安不是你家开的,作为一个公民你应当依法即时举报犯罪行为,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我是在2002年国家组织的第一届司法考试中通过考试的,后专职从事律师职业至今,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婚姻继承、劳...
2013-8-13 12:11:31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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