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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产继承问题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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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015-6-20 23:03:10 | 回复
我外祖父10年前去世,但是当时他的遗产没有做出明确的分配,去年我母亲也去世了,我外祖父的遗产里还有没有我母亲的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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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84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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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6-21 10:13:24 | 回复
当代各国,对继承问题都以民法或有关继承的单行法规作出各种具体规定。包括继承开始时间、地点;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继承权的丧失等。
继承开始
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的时间是继承开始时间,从此继承权开始具有实行的效力。在继承开始时,确定继承人的范围,确定继承遗产的范围和价值。如果是遗嘱继承,需要在这时认定遗嘱是否有效。关于继承权的时效也从此时开始计算。
继承地点通常是被继承人的住所地。如果住所不明或主要财产不在住所地,可以财产所在地为继承地点。例如日本现行民法规定:继承在被继承人的住所开始,如果住所地不明或主要财产不在住所地,则以财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地点。苏联也规定继承发生的地点是被继承人的最后经常住所,如最后经常住所不明,则为遗产所在地或遗产基本部分所在地。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
享有继承权的人在得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后,应就是否接受继承作出意思表示。继承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单方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各国对此大体有两种规定:①法国、日本、苏联等国的民法规定,无论接受或放弃继承,都必须作出意思表示。②民主德国、匈牙利等国的民法规定,放弃继承必须作出意思表示,否则即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期限,各国一般规定为6个月。但现行《法国民法》第789条规定:“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权利,经过法律为不动产物权所规定的最长的时效期间而消灭”。这种时效期间据该法典第2262条规定为30年。
根据中国司法实践,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的继承权,从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2年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的继承权,除因作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外,还可因被剥夺而丧失。剥夺继承权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按司法程序进行。
各国对剥夺继承权的条件都作了规定。日本民法规定:凡故意使被继承人、或继承顺序(见法定继承)在先或同等顺序的继承人致死的,或者因为想达到这个目的而被判刑的,知道被继承人被杀害而不告发的,以及用欺骗、强迫方法妨碍或促使被继承人作出遗嘱、取消遗嘱和变更遗嘱的,伪造、毁弃、隐匿遗嘱的,都不能成为继承人。又如1964年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则规定,只要公民以自己的违法行为反对被继承人或某一继承人,反对遗嘱的实现,以促使自己继承的,就无权继承;还规定剥夺亲权的父母,以及恶意拒绝扶养义务的人,也不得继承。其他各国也都按照本国的具体情况作了规定。继承权被剥夺后,该继承人即丧失了承受遗产的权利。但一些国家规定,已得到死者或行为所针对的人的宽恕,可不被剥夺继承权。
各国还规定被继承人可用遗嘱方式取消继承人的继承权,同时规定了一些限制条件。苏联规定:遗嘱人可在遗嘱中剥夺一个、几个或所有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但其未成年子女、无劳动能力的子女(包括养子女)、无劳动能力的配偶、父母(包括养父母)和依靠遗嘱人生活的人,不论遗嘱内容如何,都得继承不少于依法继承时他们每人应继份额的三分之二。《法国民法典》经1972年修改后的条文规定:遗嘱处分的财产,遗有一个子女时不得超过半数,二个子女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三个以上时不得超过四分之一,并作了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根据中国司法实践,一般认为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继承开始后,经司法程序剥夺其继承权:谋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谋害其他继承人的;对被继承人生前有虐待、遗弃行为情节严重的;胁迫、欺骗被继承人设立遗嘱,或者伪造、篡改遗嘱的。在实行遗嘱继承时,一般认为,遗嘱中必须保留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以及胎儿应得的遗产份额。
继承客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4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 (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9月1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 对《继承法》的上述规定作了如下解释: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3]
相关文化

滋贺秀三对这一概念作出了明晰的解释。他认为,中国司法上的继承包含三层意义。首先是“继嗣”,即生者对死者的人格延续;其次是“承嗣”,即延续了死者人格的生者对死者的祭祀;最后是“承业”,即延续了死者人格的生者对死者的财产包括性的继承。在这三层含义当中,人格的继承是继承的本质所在。父子之间正是基于人格上的延续所以产生了祭祀的义务和承业的权利。人的死亡往往并不产生近代民法意义上的遗产,只要同居共财的家一直存续着。
“父亲的死亡这件事不过意味着仅仅是从共财集团里消失了一个成员。财产如从前一样地由残存成员的儿子们继续保有”;“给家族生活带来重大变化成为人们关心的焦点的法的事件并不是人的死亡,而是与此在时期上没有直接关系地进行的家产分割。因而即使作为国家的法律也只不过是由家产分割法(唐户令应分条等等)和规定了关于因最后的主体性成员死亡家里绝户的情况下遗产的处理(唐丧葬令户绝条等等),在普通的意义上的可以称为遗产继承法的内容却是不曾存在过。”(滋贺秀三,2003:97、89)
我国民法史专家姚荣涛也归纳了古代汉语中的“承”、“承继”、“继承”与近代西方法律上的继承的不同之处。他指出:第一,继承的本意是指由上而下的传递。在中国古代家长社会中,主要表现为由上而下的身份财产的男系纵向传递,即父亲向男性子嗣传递,不是由上而下的传递就不能称“承”、“承继”或“继承”。而近代民法中的继承则包含了由上而下和非由上而下的财产传递。第二,中国古代家庭中的继承,其直接的语义是延续祧,也就是身份继承,财产继承是身份继承的附庸,家产作为祭祀义务的内在附属物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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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个房子是你父母的共同财产,则房子份额的一半由你母亲所有,另一半则为你父亲留下的遗产由你们兄弟四人和你母亲五个人进行等额分配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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