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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前,母亲挣的钱,都存入哥哥存折,共存入12万,哥哥自己拿8万,买一套20万的商品房,一次性付清,没有贷款。房本写的母亲名字。现在哥哥不承认20万房款里有母亲的12万,他说,20万都是他一个人的。哥哥写“借名买房协议”,让母亲照抄一份::“20万房款都是哥哥的钱,母亲没有付一分钱房款;母亲是名义购房人,哥哥是实际出资购房人,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是哥哥;母亲愿意随时配合哥哥去办理过户,因母亲没付一分钱房款,所以以买卖形式将房子以1万元的总价,过户给哥哥。。。。。”母亲1万元将房子买卖形式过户给哥哥。现在,房本写的哥哥名字。房产交易中心说:“买卖总价低可以写1元,这是可以的。”这几天,哥哥想让母亲去做公证::“借名买房协议”和买卖形式1万元过户,是母亲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公证,是否对母亲更不利,是否让母亲没法要回房子?房本改名后,哥哥把母亲赶到弟弟家住,母亲后悔了,母亲想以“不是母亲真实意思表示”,是“哥哥欺诈”或“母亲重大误解”,但没有证据,母亲能要回房子吗?“借名买房协议”、买卖形式1万元过户,这两个,哪一个更容易让哥哥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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