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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审后被害人不服,提出抗诉,检察院不予抗诉,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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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积分:48551 | ![]() 如果有刑事附带民事的,可以单独就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对刑事部分会一并审理的。 或者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级人民法院再审时,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就诉讼费负担的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三)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1] 3分类 编辑 (一)二审抗诉 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这种抗诉规定的具体程序是:检察院将抗诉书通过原审法院提交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还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就抗诉的理由和根据认真审核,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并将撤回抗诉的情况通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 (二)再审抗诉 即原审法院之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接受抗诉的机关为抗诉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种抗诉不受时间限制,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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