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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16年前因家庭暴力我母亲实行反抗中无意过失致死对方死亡逃逸16年如今被抓怎么判找律师最低判什么性质判多久对方家庭联系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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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积分:48551 | ![]()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另有规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 7界限 编辑 【过失致人重伤罪】医疗事故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335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它与因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犯罪存在共同点,即两者在主观方面都存在过失,结果都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因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行为同时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医疗事故罪,在这种情形下,应按刑法理论关于法条竞合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处理,即因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一律按医疗事故罪论处。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和上述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基本相同。 8相关说明 编辑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该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即过失杀人必须有造成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才构成本罪,所以,过失杀人无未遂。 2、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是指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过失杀人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既没有伤害的故意,也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才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审理本罪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司法实践中,过于自信的过失杀人同间接故意杀人有时难以区分。两者的共同点是: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并且都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是轻信避免,还是抱着放任的态度。 2、疏忽大意的过失杀人与意外事件有时也难以区分。两者的共同点是: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都没有预见。区别点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是否应该预见。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死亡结果,属于过失杀人。 3、在对过失致人死亡罪审理时,刑法另有规定对过失致人死亡惩罚的,按刑法各条的专门规定,不适用本规定。主要有刑法规定的失火、过失投毒、过失爆炸等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 4、新刑法增加了对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 9案例分析 编辑 2006年9月2日晚,被告人梁旭池用石块将梁某某出租给清水村小学做临时教室的房屋瓦面掷烂时,碰巧被梁某某见到,梁某某当即到梁旭池家中论理,未果。第二天上午7时许,梁某某手持木棍再次到被告人梁旭池家中论理时,被告人梁旭池为避免与梁某某发生正面冲突而跑上家中的二楼阳台,并用弃置的自制红砖头投掷梁某某,想将其赶走。但其中一块砖头正好击中前来劝阻而与梁某某纠缠在一起的自己父亲的头部,致使其父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中,被告人梁旭池在用砖头投掷他人时,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他是已经预见的,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被告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但他还是用砖头投掷他人,从而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在本案中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因此,被告人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意外事件或间接故意杀人。 10立案标准 1、是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2、要有死亡的事实。 要注意的是:行为人的行为一定要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