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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不受理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申请书
基层法院判决村委会给付我征地补偿费,我于2009年向该院申请执行。2014年1月16日我与村委会签订了“一、村委会补偿高中祥人民币1万元(含6亩地补贴)。二、村委会为高中祥按6人分耕地6亩。三、以上二项由村委会于2014年1月22日前履行。如不按期履行,此协议无效”的执行和解协议。但村委会至今也不能履行第二项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我于2015年7月27日向基层法院立案庭递交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申请书,立案庭不受理。我到中级法院立案庭咨询,答复为:我们中法院立案庭是将该申请书受理后再转到执行局。28日我再去基层法院立案庭交申请书,立案庭坚持要我交执行局。而执行局、执行庭都不收我的申请书。在此情况下,立案庭说:我不管中法院立案庭和本院执行局怎么做,反正我们不受理你的申请书,也不给你出不受理的文书证明。眼看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快两年了,请教律师我该怎么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