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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我出生于1985年11月27号,并在2011年6月25日剖宫产下一女,公司规定产假休3个月,我就请了3个月的产假(6月15日到9月15日),产假期间公司发放60%的工资;10月11号回公司报到上班,9月15号到10月11号的假期我就按事假请的,我想反正产假也只有60%的工资就没有去申请延续产假(剖宫产可多休15天产假),现在发现公司有这样的规定:正式员工每年事假不超过二十天,单次不超过十五天,否则不计发年终奖;这样的话我就没年终奖了,我们打工的也就盼着这点年终奖励,所以我想按照劳动法申请9月15号到9月30的假期为延续的产假,即将事假改为产假,主要是考虑年终奖的发放,对于将事假改为产假的工资不要,但是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经理不同意。望您能给一些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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