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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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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中旬,我爸在长沙**医院做了脑瘤切除手术,手术很成功,术后我爸恢复良好,神志清醒,扶着墙能独立行走。在离出院前二天,医院在未征得家属同意,未事先告之此药有过敏现象出现的情况下,给我爸注射了一支人血白蛋白,几分钟后出现过敏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晚我家就把遗体运回老家安葬了,因为我爷爷不同意遗体解剖,我家乡的风俗也不接受。当时未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现在要找医院维权,院方说不属于医疗事故,不予理会。我们应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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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积分:23326 | ![]() 时间过去太久,现在维权难度较大 |
德本律师 ![]() ![]() ![]() 头衔:大法王 积分:110110 用户信息 给Ta留言 | ·你应构成十级伤残。《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十级第(6)项:“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 ·如能证明是医疗事故,可以要求医院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