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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沈桂林,于19973月11日(当26岁)进入东莞市厚街镇诠盛电器厂(工厂于97初成立)工作至今,整整10有余(现36岁).进厂后一直负责电线押出/铜线制造等生产品质检验工作,因该车间噪音严重超标(高达95分贝),工厂从来没有做任何保护员工的防范措施.本人进厂至今10有余,长期在严重噪音环境下工作,近几来,发觉双耳听力不及从前,在此之前本人身体健朗。经到广东省中医院、武警耳鼻喉专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等长期医疗达2多之久均无任何效果,现听力已下降到极重度障碍。经各方医院诊断已证明属噪音引起神经性耳聋。本人随后于5月22日走访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了解相关噪音危害等情况(工厂从未向员工宣导或张贴有关职业病危害等信息),回厂后即时将病历诊断资料提交于工厂最高行政负责人叶先生,并申请办理职业病鉴定,但工厂一直拖延,不给明确答复。 8月21日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研究病历,初步认为属疑似职业病,并下达第一份通知要求诠盛电器有限公司配合补充相关材料,但厂方一直没有答复。于10月9日再次下达第二份通知,同样要求厂方提供相关补充材料。工厂也没有任何答复。最终省职业病防治院再次通知于10月18日前通知安排住院观察并提交住院费1元。本人病况治疗过程、鉴定手续等所有情况及费用厂方从未过问,也不提供任何帮助,连最起码的慰问都不曾有。所有治疗及鉴定等高额费用均是本人向亲友借付。 因工厂为应付欧美客户验厂与厂内员工签定假性劳动合同,本人合同到期日为9月30日,工厂借此理由拖延办理职业病鉴定,一直拖延至本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于9月29日发通知单方面解除合同(但通知单盖印日为9月30日)。并强行要求本人离开工厂。本人妻子也在该工厂工作8之余,因本人此事,厂方同时单方面强行终止本人妻子的劳动合同。现于1月14日省职业病防治院开出诊断证明书结论:“不能诊断为职业性噪声聋”,处理意见又说:“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2.建议调离噪声工种”。省防治院如此说辞,本人疑问既然身体检查其它正常,双耳聋又是如何引起,该院方并没有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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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积分:23326 | ![]()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
![]() ![]() 积分:12634 | ![]()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