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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李某向安西建行借款200万元万元,借款期限自2005年6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月利率以5.55%计算,李某好友王某为这200万贷款承担一般保证,保证责任期间与主债务履行时间相同。贷款拨付后,因材料涨价后遂向建行申请追加贷款500万,2005年8月1日,建行与李某重新签订了700万元贷款合同,月息4%。李某以其出资的红光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04年上市,资产为1亿元)为其7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并与安西建行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清偿完为止;安西建行有权直接用红光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帐户予以抵消。2007年2月底,李某因外面欠帐太多难以偿还,将其房屋、商店等全部财产处理后,携其全家外出,下落不明。此后,安西建行多方寻找李某未果,2007年3月找到王某和红光股份公司,要求其代为偿还全部借款,王某认为李某主债务履行期限未满,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红光股份公司也认为不能由其承担保证责任,建行无奈暂时作罢。2007年12月,上级行要求安西建行立即从红光公司的存款帐户扣划款项300万元,并向安西中级人民起诉两位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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