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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我和朋友在出租汽车公司租赁一辆出租汽车,因为当时此车的运营证不到位,公司要求我和朋友在合同上签了姓名,当时合同的具体内容是空白。公司只是口头明示合同期四年租赁费双班每月纯份六千。直至同年的6月份此车才运营,两个月后我向公司讨要合同文本,并询问我的劳动保险问题,公司表示四年劳动合同到期后交我合同文本,保险费一并交齐。2010年6月合同到期我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这时合同上的租赁费每月份钱是八千多元(公司后填的)。9月我到劳动局查询我的保险信息,才知道公司没给我交纳社会保险,随即我出示了我的劳动合同以及相关的在此公司工作的证据,请劳动局帮助向公司催缴我的劳动保险。十月我到劳动局了解催缴信息,工作人员告知我说:“公司说合同的租赁费是每月八千多元,而我和朋友每月只缴纳了六千元,我每月还欠公司近千元,只要我蒋这四年的欠款补齐公司就给我补交四年的社会劳动保险。”此公司每辆车的两个司机都缴六千元租赁费,这四年我都是这样缴过来了并且现在已经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我追究了劳动保险就欠了公司几万元的欠款,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公司是故意不交劳动保险,我将怎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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