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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南京市鼓楼区惠纺园小区业委会的,2014年3月南京鑫宏物业因为要求调整物业费问题未经业主大会通过而书面通知业委会将在2014年6月5日前撤出惠纺园小区业物业管理工作。实际撤出日期为2014年5月31日。在以后鑫宏物业与惠纺园小区业委会的相关工作交接过程中我们发现;截止2014年5月31日鑫宏物业己超收业主物业费约22888.6元、公摊电费约5805元、门禁维修费约3346元、停车费:地面11016元、地下29810元。另按照2013物业管理合同要求还拖欠业委会停车费返还款约14976元、参照2013物业管理合同截止2014年5月31日仍应返还业委会停车费返还款约20000元。另按鑫宏物业与业委会已经达成的意见鑫宏物业应退还业主大门口倒闸篮牙卡押金的一半计6150元。以上费用共计约113991.6元。同时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和关价复{2007}09号物价局文件第一条内容“地下建筑面积1473.53平方米建设费用己分摊进入商品房成本'我们要求鑫宏物业必须将2013年5月1日后的地下室24个人防车位产生收益46080元退还业委会作为地下室维修基金专款专用。在与鑫宏物业几次协商中,鑫宏物业始终坚持所谓多退少补原则、鑫宏物业坚持多退少补的结祘原则(即多收的物业费、停车费、以及欠业委会的停车费返还款在扣除70几户业主的物业费欠款后结祘)我们没有同意,原因有欠费的70几户业主的欠费接下来后由谁来续收,能否收齐?如收不齐而产生的债务谁来承担?我们的态度是;鑫宏物业多收的钱和欠业委会的停车费返还款应按实退出来,至于70几户至今未交物业费的业主由;鑫宏物业继续收缴,对无正当理由恶意欠缴物业费鑫宏物业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为此双方未达成一致。此事如不想拖着看来只有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此事如解决不好不仅影响新物业工作,还将使大多数业主利益受损。综上所述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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