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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律师,一个遗产纠纷案。父母没有留下书面遗嘱,只是多次在子女面前、亲属面前、和单位领导面前口头对家里的后事进行安排(安排的时候不是缺这个就是缺那个,就是不是同时的):家里有两套房子,小套小女儿住,大套出租租金贴补小女儿的生活费用(因为这个女儿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有病靠低保生活),家里还有现金50万元,其中20万元给小女儿。父母去世后,家里老大召集开会,会上8个子女都同意这个口头遗嘱(有录像为证),但是后来家里的个别子女不承认了(共8个子女,5个承认,3个不承认),非要卖掉其中的大套房子,已经受理,以未有遗嘱为由,判定分割房产。两套房产的来源,系由旧房动迁增加面积而得来的两套新住房,原来的旧房子父母也是口头给了小女儿居住,且8个子女都同意,就是现在也认旧房子给小女儿这个帐。想问:1。子女开家庭会议的时候承认口头遗嘱,过后又不承认了,怎么判定原来的有录像的家庭会还有没有效?2。8个子女打到法庭的时候,也都一致承认旧房子是给小女儿的,那么由旧房子动迁置换来的新房两套是否可以认定是小女儿的房产?3.三个子女要分割房产有道理吗?4。会不会强行分割?分割后会不会强行拍卖(因为还有5个子女不同意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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