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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东海县富二代宝马车酒驾撞死孕妇,一尸两命》的帖子被网络炒得沸沸扬扬,引起全国网民关注。2012.06.28上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肇事司机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赔偿5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11075.44元。此前,经调解,原被告已经就赔偿事宜达成谅解,被告人一次性赔偿5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20万元。
2012年4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儿子的宝马轿车,沿东海县牛山镇和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玻东巷交叉路口处,遇王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其前方同向行驶左转弯,该车前部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左侧后部相撞,致王某及电动车乘车人汪某某受伤,汪某某身怀8个月大的男性胎儿,母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弃车逃逸。经法医鉴定,汪某某属外来暴力致其外伤性子宫破裂伴出血性休克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东海县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2年4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东海县投案自首。
南京律师热线84110110刑事辩护律师释法:
1.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积极赔偿损失适当从轻处罚的适用依据,明确的规定来自2000年《高人民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第4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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