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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0年2月份拍卖竞得一块土地和房地产,它的原所有人几年前欠别的公司的债务不还,债权人起诉到,执行几年,债务人都没还债,便启动司法程序进行拍卖,几年都无人问津。两次流拍,过了两年再行拍卖的,这次拍卖我是以高出过一倍的价格竞得,当时要求付款期限是三天,由于当时情况特殊,我当时与拍卖公司和方面交涉过一下子付清款,一个月后我付清了全部价款,也下达了裁定该宗土地及房地产归我所有。但迟迟没有移交。按照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裁定送达后15日内必须移交。可时过半年有余仍然没有音信。原债务人向执行提出异议被驳回,后他又向上级提出复议,提出执行存在过错:在委托拍卖中有回扣涉及到商业贿赂、拍卖评估过期等、还有说我没有按照规定时间付款。要求上级取消拍卖裁定重新拍卖。复议已过去几个月没有消息。我只是一个买受人,我花钱买东西就应该取得东西,至于自身的问题与我无关。我们是通过公开拍卖得来的,我们不是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他的复议跟我无关。请问他的复议要求上级裁定我们有效的拍卖无效重新拍卖有理由吗?谢谢各位律师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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