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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同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合同,约定合同到期如双方无异议将自动每年顺延。2008年1月1日,公司根据新的合同法新签了一份3年的合同,合同中注明之前的近3年时间计入工作年限。按照此合同,今年年底(2010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但由于本人尚在哺乳期,公司通知将续签合同到2011年3月底哺乳期结束。此次的变更协议中有一条特殊注明:合同的期限变更为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底。——————————————————————————————————————明年3月底,公司将中止跟我的合同。问题:1.此次变更协议中的年限注明,是否意味着经济补偿也要减少为3.5个月?2.08年之前的合同自动延期是否可以认为是已同公司签订两次合同,而08年的合同已算第三次签订,应该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3.我可否要求公司根据我实际在职的6年多补偿为6.5个月。谢谢!当妈妈了,收获很多甜蜜,也付出的很多代价,希望有人能帮助我得到应该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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