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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南京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9月14日原被告双方将进行证据交换。
2011年4月7日,中北房产以挂牌出让方式分别以6200万元与1.28亿元拍得位于江宁区禄口街道信陵路NO.2011G02和NO.2011G03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于2011年4月18日就两地块分别签订了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中北房产按约缴清了共1.9亿元的土地出让金。
南京律师热线84110110律师表示,按照公告的出让合同约定,江宁国土局应于2011年7月20日前将上述两地块以净地方式交付给中北房产,如其未按期交付土地,则应按土地成交价款每日1%。向中北房产给付违约金;如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中北房产有权解除合同。
南京中北表示,江宁国土局一直未能按合同约定向中北房产交付土地。故中北房产向南京市中级起诉,要求与江宁国土局解除合同,要求其退还已付1.9亿元土地出让金,并按土地成交价每日1%。支付自2011年7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日期间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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