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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位出嫁女,96年结的婚但户口没走,97年女儿出生户口也随我落在原籍,我丈夫2000年户口农转非,2001年,我们小组土地被占我和女儿分得土地补偿费每人500元,2005年我和女儿又分得土地补偿费每人2000元,2007年我们组土地再次被征用,经镇政府批准每人分52000元,可我女儿却因为父亲是结婚后农转非为由,被剥夺了土地补偿费的权利。我多次上访到镇里,镇政府称有村民组织法,需经小组村民80%人同意才行。我去立案,称涉及人数多,有指示为由不予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叫找政府。无奈,我去县上访,他们给予了答复意见,说头两次给我女儿土地补偿款共2500元,是误认为我丈夫在结婚时是非农业。我们小组是这样,结婚嫁给非农业的,其子女可分得土地补偿费,嫁给农业户口的,其子女不能分得补偿费。我无奈只好申请复议,复议的结果还是不给,理由是按我嫁给农业户口为由,其子女不参与补偿分配,如果结婚时嫁的是非农业,其子女享有分配权,但我丈夫现在是非农业户口了,却仍不给子女的,我该怎么办,请您帮帮我,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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