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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立遗嘱人:张三,男,195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朔州市应县,现住太原市小店区。。。。身份证号码是。。。。。我今年60岁,在立遗嘱是神智清醒,由于总有高血压,脑出血等疾病,可能发生意外,为防止将来我去世后为遗产发生继承纠纷,经我慎重考虑,在没有任何外界干扰的情况下,自愿订立如下遗嘱,内容如下:1. 将我在太原市小店区3号楼4单元10号的房产一套,面积60平方米,分一半继承权给我的儿子张亮,另一半须其在养老送终后才有权继承,如若其不能履行养老送终义务,另一半继承权则是谁养老送终谁继承。2. 王桂花(现在的老伴)享有终身居住权,继承人不得中途有为难,出口骂人情况或者是驱逐之意。3. 该遗嘱无特殊情况不再变动,如若变动,需要有李四,王五,赵六在场才可生效。4. 希望大家尊重本人的遗愿,和平处理遗产继承事宜。5. 本遗嘱一式四份,我本人,李四,王五,赵六各保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立遗嘱人:张三立遗嘱地点:小店区、、、、、、见证人:李四王五赵六(签名,按手印)2010年12月1日另外,我想说明的是我现在的老伴王桂花,是后来别人给介绍的,(我前妻病逝了)虽然生活在一起,但是并没有领取结婚证,另外王桂华还有一女,常年在外地工作,很少回家。我自己有一儿一女,我希望把房子给儿子。那么请问我这份遗嘱写的合适吗?还有什么需要修改吗?还有,我这份遗嘱需要四份吗?是不是要在写的时候需要印蓝纸复印3份,见证人人手一份呢?谢谢您的解答,期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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