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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11月10日购买一套总价66万住房,首付50%,并于是12月初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而公积金没有钱,给我转工商银行的贴息贷款,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前后两次把我贷款资料遗失及其它不明因素,最终我的贷款于2011年12月6日放贷。长达一年之久,在贷款期间我也至少四次以上催过公积金中心和银行。而房产公司交房时间是2011年6月30日,因为民工荒及质量问题,直至2011年10月25日,才能交房,原本打算年前装修,也导致了我不能正常入住,同期的许多业主,都得到了房屋赔偿款,而我们因为不符合交房条件,被拒绝赔偿。我的问题是:1、我是否可能向银行索要这笔赔偿款?2、在贷款期间经历的加息,我否可以要求补偿?3、我是否可以向银行方面要求误工费及交通补贴?4、如果房产公司要我赔偿违约合同费用,我是否可以向银行追加?5、我是否要求银行在贷款周期之外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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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本律师 ![]() ![]() ![]() 头衔:大法王 积分:110110 用户信息 给Ta留言 | ·赔偿就按人身损害标准来,量刑看属于轻伤还是重伤自己当时的具体情况 ·够不上刑事犯罪,可以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第一,债权可以继承 第二,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抵押需要登记才能生效 第三,尽快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 ·可以起诉房东要求返还租金及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