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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理由:2010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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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短消息 地区:江苏-淮安2012-12-20 7:16:50
诉讼理由:2010年6月27日,吴英驾驶未经检验的辽C00033号“黄海”大客车,乘载着原告和袁桂荣等38人由辽阳县下八会“华岩寺”拜佛返回鞍山时,沿鞍下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千山“香岩寺”路口下去两个人车继续行驶,由于吴英车辆在连续弯路下坡路段时超速行驶未能确保安全行驶,致使大客车失控行驶至千山区太和门路口东鞍下线20.01KM处,侧翻于路北沟内,造成交通事故。致原告昏迷不醒,身体多处受伤,后来被120急救车送往鞍山市医院急救。鞍山市中心医院诊断如下:1.蛛网腹下腔出血。2。头皮裂伤。3。L2椎体压缩性骨折。4。左手第二掌骨。5。右手中指受伤、左脚肿胀、多发性软组织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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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0 7:16:50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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