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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耕地设立地役权后,一方反悔不同意,法官判合同违反土地承包法,强制性规定,以及合同法,判合同无效.村里事后认可且村里都是这样的,只要双方同意,就行了。最多就是请村委到场见证下。法律民法,物权法一则说,保护不动产的通行方便,有条件的可以另开通道,别一则土地法又说不能改变耕地的农业用途。是不是互相矛盾了?最终的一个善意取得为什么就不能适用在,立合同是为通行的一方呢?感觉法律讲文明就是哄人,希望给点高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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