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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南京市雨花台审判首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犯罪案件,嫌犯于冲被认定犯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0万元。
2008年,于冲在网上结识了一个经营人体器官的组织,从此做起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生意。他在南京市租了一套房子,作为出卖器官的“供体”住处,并安排他们进行肾移植手术。其中有一名出卖肾器官的手术,是在南京市一家医院完成的。
2009年,20岁的吉林人张杰(化名)为还债找到于冲,打算卖掉自己的一只肾还钱。于冲带着他先后到济南、上海、北京、南京等地,都没找到“配型”合适的患者。直到2010年7月下旬,于冲找到了一个“配型”与张杰一样的温州患者,并讲好给张杰6万元钱。但温州做不了此类手术,于冲又带着张杰和患者来到南京。随后,于冲让张杰以这名患者堂弟的名义,办了假身份证、假户口簿,又到有关方面骗取了假的与患者亲属关系证明、肾器官无偿捐献声明的公证文书。当年8月25日,在南京一家医院手术室,张杰将自己的右肾“摘”给了患者。手术后,“供体”张杰只拿到4万元钱,另2万元则被于冲“借”走。于冲还另外从患者手中拿到了10万元。
后来,因为于冲总是克扣“供体”卖器官的钱,张杰等“供体”联合起来向南京市警方报案。去年3月,于冲在济南被抓获。
南京律师热线84110110的律师解释,按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只限于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进行器官移植,医院的伦理委员会还要进行严格的审查,经2/3以上委员同意,才能进行手术。那么,发生在南京市的这起案件,为何凭一张假身份证冒充患者的堂弟,就能通过医院的审查?
“首先是医院审查过于形式化。”检察官表示。该案中,“供体”持假身份证件和真实的公证书冒充患者亲属,医院在核对时,看到身份证上的照片和“供体”一致,特别是姓名与公证书上的姓名一致,即通过了审查。医院这种形式化的审查,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其次,按照规定,进行器官移植,第一步要进行亲属间自愿捐赠器官的公证。本案中,正是因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材料只有文字,没有照片,让于冲和张杰钻了空子,张杰冒充患者亲属拿着假身份证件和公证书,到医院接受审查,并且进行手术。“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上没有照片资料,这个漏洞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检方建议:“单从审查方面来看,医院依规而行,没有过错;公证机构在执行公证制度时也进行了严格把关。但犯罪还是发生了。”雨花台区副检察长顾晓宁告诉记者,究其根源,主要是相关单位在制度、流程的衔接上存在漏洞。就此,检方在相关部门的检察建议中表示,为了堵塞疏漏,完善制度,杜绝在南京再次发生类似刑事案件,医院器官移植在对“供体”和“受体”进行道德伦理审查时,要增加对公证文书以及身份证件的识别功能,要与公证部门沟通,通过公证书编号,查明公证文书的真伪;如果需要可与公安机关沟通,应利用公安机关人口信息查询系统,辨明身份证件的真伪。
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建议,公证机构在对此类公证出具公证书时,应将公证现场拍摄的照片作为附件附于公证文字材料之后,使其成为公证书的一部分,方便后期医院结合照片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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