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大学校园情侣,因恋爱纠纷引发血案。男生丁敏远拿起碎裂的镜子玻璃划向女友刘慧慧的面颊,在女友的脸上留下3道长达数厘米的疤痕,致其面容毁损,构成人体重伤。日前,苏州市金阊区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丁敏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时对其发出首个“恋爱禁止令”,在缓刑期间,禁止他主动与被害人接触,一旦违反禁止令的规定,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2012年8月2日,检察机关指控称,因感情纠纷,被告人丁敏远持碎玻璃片在被害人刘慧慧住处将其脸部划伤,致被害人刘慧慧左面部疤痕长5.3cm,左眼外至左上唇疤痕长7.5cm,右颊部疤痕长4.3cm。经司法鉴定,以上疤痕已致面部容貌毁损,构成人体重伤。 9月17日,该案在苏州金阊第一法庭内开庭审理,旁听席上,被告人丁敏远的父母噙着泪。被害人及其父亲也静坐在角落,耐心等待后的判决。被告人哭丧着脸,低着头,“我真的是爱她的,我不能接受她提出分手,她一说分手,我就心如刀绞。事已至此,我说再多也没用了,我父母东挪西借凑了10万元,给她整容,表示我们的一点心意,恳请她收下来,谅解我,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庭审后,合议庭考虑到该案是因青年男女恋爱纠纷引发,被告人未满十九周岁,心智尚未成熟,同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件审理期间也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对方的谅解。据此,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时,考虑到本案情节以及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在被告人服刑期间,禁止其主动与被害人接触,一旦违反禁止令的规定,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承办法官张捷告诉记者,被害人的父亲在谅解被告人的时候还是很纠结的,害怕被告人再次主动纠缠被害人。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一份“恋爱禁止令”,这是本案终能够适用缓刑,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关键因素。 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解释,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通俗称其为“禁止令”,而就在该规定出台之后,江苏当时已出现多个判例。 “禁止令”并不是一种新的刑罚, 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革新。过去,对缓刑期间的犯罪人员只有定期汇报思想、随叫随到等一些相对空泛的管理,有了“禁止令”,等于加了一道“紧箍咒”。发出禁止令主要目的是要防止被告人再次接触犯罪诱因,从而形成一道有效的司法“隔离墙”。正确适用“禁止令”,可切实保障和强化管制、缓刑的刑罚效果,直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有利于进一步发挥非监禁刑在监管、教育、改造、挽救失足犯罪人员、避免交叉感染等方面的功能。 律师解释,“禁止令”不是一纸空文,违反“禁止令”的可收监服刑。为确保禁止令这项新制度得到正确适用和执行,高人民、高人民、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第十二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期间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自收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南京律师热线84110110的律师解释,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形:1、3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2、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3、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