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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我该如何维护对孩子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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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014-10-9 19:35:48 | 回复
我和前妻2004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前妻提起的诉讼),那时孩子还不足一周岁,我没能争取到孩子监护权。在法庭上我强烈要求法院就孩子探视问题做出规定,但法院不予理会。2007年前后前妻提出复婚,被我拒绝,之后就对我怀恨在心,找出各种各样的理由不让我探视孩子,并且频繁就增加抚养费起诉我(约一年一次,有时判决增加一些,有时直接驳回)。万般无奈之下,我就探视权提起诉讼,法庭上我要求每月探视2-4次,并且对探视时间和接送地点做出具体规定,但前妻很狡诈,说孩子时不时跟她在外地生活,没法具体规定时间地点,我指出孩子一直在我们本市上幼儿园,但法官不予理会,对我说这种情况下不能规定具体时间地点,就是判决也是同样的结果,调节结案的话还能早点看到孩子。我为了早日看到孩子最后同意法院调解结案:主要有两点结论,1、前妻有义务配合我探视;2、每月可以探视两次。拿到调解书后第一次接孩子我发现孩子身上有一些被伤害的迹象,就带孩子去医院做了一次全面检查,包括验血。前妻得知后就砸了我家门窗(后被派出所处理),并且以此为由不再让我看孩子。于是2008年春我申请探视权强制执行,但法院立案庭一拖再拖,说领导不批不给立案,后来在我的坚持下,2010年冬才给立案,但立案后又一再扯皮,于今年6月份才把我和前妻叫到一起进行调节,前妻同意探视,但每月只能两次,每次一小时,并且必须在一家旅馆的大厅内。我坚决反对,我要求每月接走孩子两次,每次4-8小时,我的要求应该很合理吧,但法官说了,我们的调解书规定不细,只有规定具体时间地点才能强制执行!在调节的整个过程中我看得出,执行法官和前妻嘻嘻哈哈,对其没有一点强制力,前妻说什么是什么,好像说什么我就必须同意什么。法院审判环节和执行环节如此扯皮,请问律师,我该如何维权?附带说一下,2008年夏开始,我在当时立案庭庭长的建议下暂停支付抚养费(其意思是前妻去立抚养费执行案子,他就可以见到前妻然后调节),但前妻后来很顺利的立了抚养费执行案,执行法院不理会我暂停支付的缘由,直接就冻结我工资账户,现在已经执行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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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证律师
025-84110110
积分:537
2014-10-10 10:50:35 | 回复
你这种情况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如果法院不执行,你可向中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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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证律师
025-84110110
积分:48551
2014-10-10 20:12:11 | 回复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中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来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中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实际是一种义务性的权利,它的行使应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爱,使孩子得到积极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权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
 认证律师
025-86309110
积分:18302
2016-6-3 11:24:51 | 回复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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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863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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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6 10:33:35 | 回复
申请强制执行
该律师擅长办理民事纠纷、婚姻房产、交通医疗、拆迁安置、网络电子商务、国际贸易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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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13 16:49:05 |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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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863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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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5 10:26:11 | 回复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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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衔:大法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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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坚持不离婚,可以拖上一段时间;
也可以在他打你时报警,写下不再打人的保证书
·符合结婚条件即可结婚,并无户口限制
法律对婚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两性依法结合的法定条件、年龄及结合后配偶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由此而产生的其他责任及义务。[1] ·看孩子年龄大小
·得到一个小孩抚养权问题不大
赔偿金于法无据,只能协商
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热线:84-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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