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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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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前一家单位签了劳动合同,工作时间是2010年3月16日至8月31日,因为单位拖欠我工资,所以我8月31发了信函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我2010年7月15日至8月31日又在另一家单位工作并且签了劳动合同,那么仲裁委会判给我在第一家单位工作的2010年7月15日至8月31日的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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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8861 | 2014-10-30 11:32:25 | 回复劳动者不能同时与两家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你要有所取舍 |
积分:23326 | 2016-8-8 13:52:18 | 回复已过诉讼时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