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手机版
·首页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处理>>陕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以及规定
陕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以及规定
南京律师网 www.njLawyer.cn [

摘要:交通事故对于现在来说是非常严重的事故,造成了不少家庭破裂以及亲人的分离,陕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以及规定已经搬出,对于这些标准以及规定您都了解了吗?我们为您简单解答一下。陕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以及规定通常包括因交通事故致残的情况下,人身损害赔...

  交通事故对于现在来说是非常严重的事故,造成了不少家庭破裂以及亲人的分离,陕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以及规定已经搬出,对于这些标准以及规定您都了解了吗?我们为您简单解答一下。

陕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以及规定

通常包括因交通事故致残的情况下,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1、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例、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据实结算。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费=误工的时间×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关于误工费的举证等欢迎来电咨询。

3、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费=护理的人数×护理的时间×护理人员的收入护理的人数: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关于护理费的举证等欢迎来电咨询。

4、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一般为每日30至5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每日补助30元×住院天数

6、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依据司法实践应当附有购买营养品的正式票据。视伤情的情况每日20至50元不等。

7、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关于伤残赔偿金的举证欢迎来电咨询

残疾赔偿金:可支配收入×年限×伤残等级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9、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1、被抚养人生活费=消费性支出×需要扶养年限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市被抚养人生活费=18464元(参考金额)×(18岁-被抚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被抚养人生活费=7901元(参考金额)×(18岁-被抚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被抚养人生活费=(18464元(参考金额)×20年)÷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被抚养人生活费=(7901元(参考金额)×20年)÷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被抚养人生活费={18464元(参考金额)×[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被抚养人生活费={7901元(参考金额)×[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被抚养人生活费=(18464元(参考金额)×5年)÷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901元(参考金额)×5年)÷扶养义务的人数

12、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

2016年度死亡赔偿金以20年为例

26420元×20年=528400元(参考金额);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的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由于该项目的标准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确定,故可根据全国各地司法实践中一般在1到10万元之间

14、交通事故财产直接损失

交通事故财产直接损失是指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财物损毁的实际价值,依据发票和合理性结算。

15、车辆贬值损失

车辆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坏,虽然经过修理,但其整体的安全性、操控性都有所下降,这样的就造成了其价值的减损。

16、车辆停运损失费

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

注意:

1、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2、居民与农民的差别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在确定赔偿权利人的赔偿标准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和赔偿费用,一般按照赔偿权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户籍情况确定赔偿标准。

第二十六条 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赔偿权力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赔偿权力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在城镇的稳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可按城镇居民处理。

3、上一年度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合的关于陕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以及规定相关知识,当发生交通事故时一定要通知警方,并且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解决,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以及矛盾,当然也要遵守交通规则,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率。

陕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以及规定

<<事发地*
<<手机号*


■ 法律问答
·南京溧水国税局干部撞死准大学生 称酒全吐了不算酒驾
·你好?我是给私人老板开车的驾驶员,在高速上被后方车辆追尾,后方车辆驾驶员当场死亡,我骨折,医院给我开
·居民楼被恶意破坏该找那些部门维权?
·非故意损坏他人物品如何赔偿
·南京首次点名通报9起“小苍蝇”违规案件
·请问家人关在重庆那坐女子监狱
·四个15岁孩子因一场误会被同龄的18个孩子打了,我家孩子轻伤
·被人巫告敲诈勒索罪
·劳动争议仲裁开庭时间可否申请提前
·医生记录病情时错误,电子病历档案能否修改
·社会保险,单位按照农民工上的保险
·我孩子未出生,老公就意外死了,后来孩子一直都是我抚养,政府给
·男方不支付抚养费,多次以看孩子为由,还烧过我们房屋,之后写过
·2019610我们宝贝出生,老公在201911走佬,
·包工头没结算完失踪了,工人工资我可以发给他们,手续咋做呢?
·您好,请问儿童乘坐公交车,身高多少以上购票?儿童乘坐公交车,身高多少以上购票,全国规定一样吗?还是分

■ 相关内容
·在日常生活当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但是交通事故
      在日常生活当中发生交通事故是您都不愿意看到的,但是交通事故发生以后,需要搞清楚双方的责任和具体赔偿的事宜。这当中可能会对交通事故伤残程度进行鉴定,但是申请司法机构进行鉴定是需要进行交费的。那么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能报销吗?我们将为您做出介绍。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什么是私募可交换公司债券?
      什么是私募可交换公司债券?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公司债券越来越多,其种类也是层出不穷。但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只有两种,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而私募可交换公司债券就是属于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那么,什么是私募可交换公司债券?下面我们为您做详细介绍。一、私募可交换......


·驾驶机动车超员怎么处罚
      驾驶机动车超员怎么处罚一、超员怎么处罚私家车也属于载客汽车的范畴,所以,私家车超载也是要接受处罚的。2013私家车超载处罚同营运客车是一样的。按照新交规的规定,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


·北京机动车牌照更换怎么办理
      北京机动车牌照更换怎么办理一、北京机动车牌照更换怎么办理办理地点:机动车所有人根据身份证记载的地址,到所属车管分所申请变更号牌业务;或者根据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地址,到所属车管分所申请变更号牌业务。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6:30;周六、日:9:00-16:00。......


·不能要求离婚的情况有哪些
      不能要求离婚的情况有哪些一、不能要求离婚的情况有哪些(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婚姻法》第三十三条)(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

·如何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防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

·合同中协议解除案例分析
      合同中协议解除案例分析一、协议解除合同的案例叙述2015年4月25日,员工张三和A公司提出辞职,A公司同意,双方办理了工作交接,在离职表格中,有这么一栏:员工声明:本人与A公司已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完离职手续,双方各项费用已经结清,无任何劳动经济纠纷。张三在这一栏签字了......

·离婚后追加抚养费的条件是什么?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会因为离婚而发生改变。按照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离婚的,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具体金额及支付形式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如果后期有变化,抚养费还可以追加。那么,离婚后追加抚养费的条件是什么?下面我们就给您具体讲解下。一......

·没有签订质押合同,口头质押合同是否有效
      没有签订质押合同,口头质押合同是否有效一、没有签订质押合同,口头质押合同是否有效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交付给出借人占有或登记,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出借人有权就......

·《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说明2
      (2002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司发通[2002]56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司鉴中心[20××]毒检字第×号  司法鉴定技术专用章(钢印)  委托单位:××县公安局  委托日期:20××年××月××日  委托事项:对送检的江×检材作毒物分析  ......

·假如购房人因卖房人违约而遭遇限购政策,能否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
      由于买房人因为政策被认定为限购对象,不具备购房的主体资格。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人民法院不宜判令合同继......

·居间合同中规避“跳单”条款是否有效?
      1.原告新余市安家房地产经纪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家房产)诉称,两被告廖某、林某因买房需原告提供房屋买卖居间服务,于2015年4月6日与原告签订了《看房确认单》,该看房确认单中被告承诺:本人或本人亲戚、朋友及代理人购买了上述房屋,均视为原告的居间成功,被告即按房屋成......

·二手房中介收取标准是怎样的
      买卖二手房已经成为时下房屋交易中比较频繁的一种,但是由于二手房属于个人交易所以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大多数的人都会通过中介保障的方式来进行购买,那么二手房中介收取标准是怎样的呢?有哪些相关的中介费用呢?请跟随网站的我们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吧。二手房中介费即通过房屋中......

·被拆迁人的权利
      (1)拆迁许可证的知情权:即拆迁许可证颁发后,拆迁人应就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补偿资金、价格评估、及拆迁方面的法律、政策向被拆迁人进行充分的解释与说明。(2)依法要求拆迁人给予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3)依法要求拆迁人就拆迁补偿进行协商的权利。(4)选择拆......

 
南京交通事故处理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微信号
最新咨询
·南京溧水国税局干部撞死准大学生 称酒全吐了不算酒驾
·你好?我是给私人老板开车的驾驶员,在高速上被后方车辆追尾,后方车辆驾驶员当场死亡,我骨折,医院给我开
·居民楼被恶意破坏该找那些部门维权?
·非故意损坏他人物品如何赔偿
·南京首次点名通报9起“小苍蝇”违规案件
·请问家人关在重庆那坐女子监狱
·四个15岁孩子因一场误会被同龄的18个孩子打了,我家孩子轻伤
·被人巫告敲诈勒索罪
·劳动争议仲裁开庭时间可否申请提前
·医生记录病情时错误,电子病历档案能否修改
·社会保险,单位按照农民工上的保险
·我孩子未出生,老公就意外死了,后来孩子一直都是我抚养,政府给
·男方不支付抚养费,多次以看孩子为由,还烧过我们房屋,之后写过
·2019610我们宝贝出生,老公在201911走佬,
·包工头没结算完失踪了,工人工资我可以发给他们,手续咋做呢?
·您好,请问儿童乘坐公交车,身高多少以上购票?儿童乘坐公交车,身高多少以上购票,全国规定一样吗?还是分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