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手机版
·首页 > 法律知识 > 房产纠纷 > 房产赠与>>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南京律师网 www.njLawyer.cn [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该规定将赠与合同作为实践合同,以赠与财产的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这与《合同法》将赠与合同作为诺成合同进行规定是相违背的,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后法优先。更何况前者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其效力明显低于作为法律的后者。

  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的观点符合《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及立法本意。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该规定的表述,赠与合同应属诺成合同。诺成合同应当是合同的一般形态,任何合同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法律也可以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交付标的物可以成为合同成立的特别要件。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实践合同的规定主要有三种:(1)客运合同;(2)保管合同;(3)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如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既然法律没有对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作出特别规定,其规定又与一般诺成合同相似,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否认赠与合同的诺成性。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立法本意赠与合同应是诺成性的。《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如果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合同是没有生效的。赠与人如果不想将财产赠与给受赠人,直接不向受赠人交付财产就行,根本用不着法律再规定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撤销权。赠与合同是诺成性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被撤销,也就是属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赠与财产在经过公证后,即使没有办理登记手续赠与人都不能撤销赠与。这是基于公证的性质决定的,经过公证的合同更能证明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关于赠与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因此法律才加强对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保护。当然公证本身违法被撤销是另外一个问题。

  赠与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赠与财产为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转移,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不转移。《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该规定意思并不是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赠与合同无效。而是强调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如房屋其所有权转移的要件是办理登记手续,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那就是所有权没有转移,赠与人就可以撤销赠与,当然经过公证的除外。司法部制定的《赠与公证细则》第7条规定“办理不动产赠与,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司法部制定的《赠与公证细则》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律、法规,因此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事发地*
<<手机号*


■ 法律问答
·你好宋律师,我想请教一下欠款不还该怎么办
·请律师到德州市看守所会见一次犯人要多少钱?
·你好,我孩子在网上认识一个女孩子,他然后去见女孩开房间,现在
·我*人,三年前在新塘一个做卫浴门的实体店工作了4个月,老板拖
·农民工工资怎么追讨?
·您好!我伙计昨天去的拘留所,我想问一下,我伙计在广饶县施工时
·民事诉讼,我想离婚,我想离婚,可是不想当面到庭起诉,律师可以
·2020年10月7日经朋友介绍一装修公司,截止到今年国庆房子
·判3年缓5 现在老婆要离婚,儿子可以判给我吗?
·当时出车祸报案交警到场划定他的主要责任我的次要责任,保险公司到场照相处理后说他们
·不同省份结婚 集体户口和个人户怎样迁移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责任划分
·不住院可以报新农合吗?,我女儿今年九岁
·你好,在201821号时,不知道的情况下宝付支付了我银行卡的1200元,这个怎么找回来呢
·您好,事情是这样的。我女儿和男孩谈*时间。我们帮男孩家里装修
·交通事故,肇事者把我家老奶奶撞伤之后送去了医院

■ 相关内容
·房产赠与有哪些法律特证?
      一是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即赠与人自愿单方承担将房地产无偿赠与对方的义务,受赠人享受无偿接受对房所赠与房地产的权利;二是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赠与人将房地产交付受赠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完成后,不得再行撤回赠与,、如发生纠纷,受赠人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如何办理房产赠与手续?
      房产赠与是指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赠给他人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发生在亲属或朋友之间。房产赠与属于房地产交易的一种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但房产赠与跟其它形式的房地产交易有所区别,在房产赠与行为发生时,当事人只有按照房产赠与的有关特殊要求和程序办理正式的手续,此种......


·父子间赠与能否对抗债权?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应由法院径行认定无效。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因行为存在重大瑕疵而须以诉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其适用于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而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的要件,自然、确定和当然的不发生......


·赠与房屋产权必须过户吗?
      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或是其他形式,法律对于赠与形式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拘禁罪(第238条)与绑架罪(第239条)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在主观上两罪均为直接故意,尽管行为人的目的不完全相同,但在索债型案件中,无论是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行为人均具有索取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两罪均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

·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的规定、规章......

·征缴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社会保险费征缴属于行政部门职责范围,不属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刘某起诉要求补缴,法院不予审理。依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满一年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予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应当予以赔偿。《劳动法》第10......

·经济补偿金是否要纳税?
      经济补偿金要纳税的法律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

·乡(镇)出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出让土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民政府土地......

·工程分包营业税如何缴纳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存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假离婚的法律分析
      常见的假离婚有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为了子女的户口而假离婚。城市男性与农村女性结婚或者两个不同地方的人结婚的家庭中往往存在这种现象。按照现有的政策,子女的户口一般随母亲,因此,为了给孩子落城市户口,男女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孩子由男方抚养,......

·消防责任事故
      [消防责任事故]一、概念及其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消防工作是全民同火灾作斗争的事业,关系到国计民......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量刑标准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缉的对象、条件及通缉令发布的机关、范围
      第一款是关于通缉权和通缉的对象、条件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具有通缉权,通缉以发布通缉令进行。通缉的对象必须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这里既包括具备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应当依法逮捕,而下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也包括已经依法执行逮捕,羁押期间......

 
南京房产赠与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微信号
最新咨询
·你好宋律师,我想请教一下欠款不还该怎么办
·请律师到德州市看守所会见一次犯人要多少钱?
·你好,我孩子在网上认识一个女孩子,他然后去见女孩开房间,现在
·我*人,三年前在新塘一个做卫浴门的实体店工作了4个月,老板拖
·农民工工资怎么追讨?
·您好!我伙计昨天去的拘留所,我想问一下,我伙计在广饶县施工时
·民事诉讼,我想离婚,我想离婚,可是不想当面到庭起诉,律师可以
·2020年10月7日经朋友介绍一装修公司,截止到今年国庆房子
·判3年缓5 现在老婆要离婚,儿子可以判给我吗?
·当时出车祸报案交警到场划定他的主要责任我的次要责任,保险公司到场照相处理后说他们
·不同省份结婚 集体户口和个人户怎样迁移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责任划分
·不住院可以报新农合吗?,我女儿今年九岁
·你好,在201821号时,不知道的情况下宝付支付了我银行卡的1200元,这个怎么找回来呢
·您好,事情是这样的。我女儿和男孩谈*时间。我们帮男孩家里装修
·交通事故,肇事者把我家老奶奶撞伤之后送去了医院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