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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债伎俩与追债绝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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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伎俩一:金蝉脱壳  债务在法律上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主体(即债务人)是特定的。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其他人主张债权。因此,一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往往利用股东与公司、公司与员工、丈夫与妻子、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等主体间的特殊关联关系进行逃债...

  伎俩一:金蝉脱壳  债务在法律上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主体(即债务人)是特定的。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其他人主张债权。因此,一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往往利用股东与公司、公司与员工、丈夫与妻子、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等主体间的特殊关联关系进行逃债,如“遗嘱、遗赠”逃债、“继承”逃债,甚至“失踪”逃债、“自杀”逃债等。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和申请执行人必须将对方的财产来源摸清,证据如果充分,法院可以依法对其恶意逃债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  伎俩二:借尸还魂  目前,一些企业逃债手段越来越隐蔽,甚至采用破产欺诈的方式。他们通过表面上看似合法的重组、分立或股权变更、合同转让等手段抽逃资产后申请破产。一些企业长期策划、恶意负债、串通担保、隐藏资产,让企业变成空壳,然后申请破产逃债。有的企业则通过虚增债务、虚构担保、低价处分财产等方式,对本地或个别债权人优惠清偿,欺诈其他债权人。  伎俩三:狸猫换太子  更有一些企业为了逃债不惜手段。比如一个有足够偿债能力企业产生了债务,但经过各种策划和运作,将债务实际承受主体变成了另一个没有偿债能力的企业。  伎俩四:苦肉计  为了逃债,一些债务人有意制造自己“履行不能”的假象。主要手段是转移财产,或赠与、低价转让财产,或干脆不履行自己对第三人拥有的债权。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律师介绍,为了防止此类逃债行为的发生,《合同法》专门设立了“撤销权”和“代位权”制度。  伎俩五:过河拆桥  为了实施逃债、帮助债务人逃债或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债务人或担保人设计圈套,使本来视之为正常的担保变为无效或被撤销,使得债权失去了担保,致使最终债权无法实现。本报记者 黄志杰  第一招:防患于未然是最高境界  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律师认为,进入诉讼程序、用法律武器追债,是企业和个人不得已的选择,能够防患于未然才是规避追债风险的最高境界。法官戴波介绍说,发生经济联系前,了解对方企业的资信是最基本的工作。对于企业来说,先调查对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在查工商登记资料时,可以委托律师查询该企业详细的年审及企业变更资料,这些资料是了解企业资信的重要渠道。  第二招:面对欠债果断出击  如果是因为欠债发生纠纷,必须态度坚决地采取法律行动解决,不要因为数额少,对方口头承诺而一拖再拖,等对方转移资产,再采取法律行动已是无济于事。  第三招:起诉前申请冻结对方资产  对于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律师说:“起诉时,就先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法院快速查封、冻结欠债人的资产,也可以把这一点理解为将胜诉款项最终执行到位第一步。”同时需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在申请诉前保全15日内提起诉讼,否则诉前保全将无效。  第四招:合同约定仲裁节约时间  诉讼阶段,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一般是6个月,二审是3个月,两审终审。利用审限转移资产、拖延时间是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惯常手法。面对法院时效上的问题,一些对现金流动要求比较高的当事人也可在最初签合同时与对方约定发生问题时通过仲裁解决,明确约定仲裁地点及仲裁庭,如此,可满足时间快捷的要求。  第五招:注意申请强制执行时效  “诉讼双方中有一方是个人的,在判决胜诉后的一年时间内申请强制执行是有效的,双方都是法人的,在判决胜诉后的半年时间内申请执行才是有效的。如果超过法定期限不申请执行,就丧失了强制执行申请权。”两位法官都认为,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问题必须引起申请执行人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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