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手机版
·首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财产>>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南京律师网 www.njLawyer.cn [

摘要: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离婚应作出缩小的解释,是指一方要求离婚,而不包括协议离婚。  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或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书面约定的共同财产和约定不明确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不完全等同...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离婚应作出缩小的解释,是指一方要求离婚,而不包括协议离婚。
  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或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书面约定的共同财产和约定不明确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不完全等同于家庭共同财产。如果家庭成员只有夫妻和无个人财产的子女,那ô,夫妻共同财产就是家庭共同财产。然而,如果家庭成员除了夫妻之外,尚有父母、子女等人且他们拥有自己的个人财产,或夫妻与他们拥有共同共有的财产的,夫妻的共同财产就要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夫妻共同财产不包括夫妻的个人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是指依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或者由夫妻将婚后所得财产全部或部分约定为个人财产,或由夫妻将婚前财产部分约定为共同财产后所剩余的财产。
  由双方协议处理是指由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协商解决。协议可以在人民法院调解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其他时间地点进行。协议的内容应记载在离婚调解书上。之所以由夫妻双方协议,是因为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用途、性质、功能有更加深刻的了解,使达成的协议不致脱离实际情况,同时也有助于双方的自觉履行。只要分割共同财产的协议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一般不得主动干预。
  2.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是指不得因财产的分割而损坏财产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是指尽量满足女方的合理要求,尽量满足子女的合理要求。
  3.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等,应当予以保护。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 由家庭以户为单λ与国家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订立承包合同以获得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中,家庭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民事主体形式作为承包人,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人。公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村承包经营户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不受他人的非法干预。
  夫妻作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中的重要组成人员,与其他的家庭人员共同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离婚时,应当保护夫或妻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侵犯。在实际生活中,离婚当事人男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较少受到侵犯,而女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些地方,常常受到侵犯,影响到其以后的生活。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进行规范。对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后、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特别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这次婚姻法修改中,非常重视保护离婚时妇女的财产权利,特别是女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责任田和口粮田的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的保护。根据本条的规定,离婚日寸婚姻当事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责任田和口粮田的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
  [适用须知]
  1.判决分割的对象仅限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婚后所得财产的分割进行判决时,应特别注意有无约定。约定合法有效的,应尊重夫妻双方的约定。对于夫妻婚前财产加以排除时应特别注意有无将其全部或部分约定为共同财产的情况,约定合法有效的,应作为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2.应该注意本条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之间的衔接。本条规定只是一个指导性的规定,可操作性较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二者是相辅相成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二十九条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
  夫妻居住男方单λ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
  第十二条 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双方各自所用的财物,原则上归个人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各自或共同继承、受赠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虽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除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外,应由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可根据共同财产的实际状况,结婚时间的长短,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以及财产的来源、数量等,合理分割。δ成年子女的财产由负责抚养的一方代为管理。
  第十三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转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费,应归本人所有。
  第十五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的多种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对生产资料和离婚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专业,应从有利于生产考虑,予以合理调整或作价处理。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事发地*
<<手机号*


■ 法律问答
·您好我是山西晋中左权的我在超市干活干了十几天本来打算干到根的我们提前都说好的那天晚上我问了一下领
·何律师你好:我是去年十二月份干活受伤了,到现在腿还不方便,我
·我楼6米,开发商要在我楼后面6层楼,并且往下挖5米深
·应该不会平分吧/,我妹妹是2010年2月份打的结婚证
·怎么样写协议书才会生效,你好
·移民办占用我家地,没有把我的户口上上去,我们去找他,给我补了,可到最后还是没有了,我们还找谁去处理这
·食品厂52%的股权持有者,土地拍卖了
·请问宜宾市看守所是在高县吗
·我是农民工给个体老板打工工资拖欠三了也不给今给打了个条说十月一给到现在也没给我想
·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如何维权
·胫骨平台骨折能不能评上十级伤残?
·交通事故,为报警。如何解决后期问题。
·我是因为家庭琐事吵架打架离婚的他打了我还和我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他了舍不得孩子我怎
·被送过去监狱一般多久通知家属
·你好,我是江苏南通的你的同行,我有个案件在你们青海西宁区城北
·车辆被套牌,为了不延误验车日期先报案后又交了违章,能不能通过申诉把扣的分要回

■ 相关内容
·分居满2年,就可以自动离婚吗?
      不可以。合法的婚姻不能自然解除,只能通过法定途径予以解除。我国离婚的途径包括两种,一种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离婚,一种是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而诉讼离婚又包括判决离婚和调解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法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符合该情形的,婚姻并非自动......


·净身出户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净身出户就是离婚后放弃一切钱财,只带自己的身体走。这样的协议一般在婚前就已经签订,表面看来是对爱情和权益的双重保障,出轨一方承担责任,另一方则得到金钱作为补偿。    按照《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房屋加名,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如果双方登记的是按份共有,并载明了各自份额比例,则属于按份共有;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如果双方离婚,则应当按照登记的份额进行房产份额的分割。如果双方登记的是共同共有且未对权利状况进行说明,在这种情况下,无法确定各自占有的份额。在离婚时如何分割,则需要法院结合具......


·婚约财产应该如何返还?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标的物即通常所说的彩礼。它不仅包括婚约双方当事人在婚约期间或婚约之前互赠的财物,还应包括第三人(婚约双方当事人的亲戚、朋友)为之庆贺所赠与的财物。          在我国,第三人赠与财物的情况也较为普遍,社......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申请再审
      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执行过程中,案外......

·仲裁裁决如何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裁决书生效并经过裁决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期限,便可到法院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所需材料包括......

·“双重劳动关系”对工伤认定是否产生影响?
      "双重劳动关系下的用工风险:1、对前用人单位连带赔偿风险根据我国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成立的劳动关系优先于后成立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不得对外兼职或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若企业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

·交完离职申请后是否可以返回撤回
      劳动合同解除分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种。要评价劳动合同解除违法与否,首先需要确定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离职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或三日单方预告解除的方式,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

·拆迁许可证常有的三类违法点
      房屋拆迁活动是否合法,涉及到对方方面面内容的考察。在这些内容中,拆迁许可证是一项非常直观、非常关键的内容。如果拆迁许可证违法,那么拆迁活动是违法的,应当中止,已经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也可以认定为无效。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依据很多个案提炼出的共同点,拆迁许可......

·产权证保护那些权利?
      产权证的作用  一、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房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这种权利只有在权利人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进行了产权登记,并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书之后才正式生效,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维护房地......

·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nbs......

·民事裁定书(按撤诉处理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49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的姓......

·第三人代替履行合同义务的约定
      合同依法成立,合同履行的主体应当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就是说应当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义务,合同的债权人按合同规定,享有追索债权的权利,这是对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执行主体的基本要求。凡是国家法律、政策、计划要求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合同,合同性质决......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指税后工资还是税前工资?
      按照有关规定,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应该以其税前收入(应发工资)为计算标准,而不应以税后收入(实发工资)为计算标准,因此作为经济补偿金基数的“月平均工资”也应当以税前工资为计算标准。...

 
南京离婚财产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微信号
最新咨询
·您好我是山西晋中左权的我在超市干活干了十几天本来打算干到根的我们提前都说好的那天晚上我问了一下领
·何律师你好:我是去年十二月份干活受伤了,到现在腿还不方便,我
·我楼6米,开发商要在我楼后面6层楼,并且往下挖5米深
·应该不会平分吧/,我妹妹是2010年2月份打的结婚证
·怎么样写协议书才会生效,你好
·移民办占用我家地,没有把我的户口上上去,我们去找他,给我补了,可到最后还是没有了,我们还找谁去处理这
·食品厂52%的股权持有者,土地拍卖了
·请问宜宾市看守所是在高县吗
·我是农民工给个体老板打工工资拖欠三了也不给今给打了个条说十月一给到现在也没给我想
·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如何维权
·胫骨平台骨折能不能评上十级伤残?
·交通事故,为报警。如何解决后期问题。
·我是因为家庭琐事吵架打架离婚的他打了我还和我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他了舍不得孩子我怎
·被送过去监狱一般多久通知家属
·你好,我是江苏南通的你的同行,我有个案件在你们青海西宁区城北
·车辆被套牌,为了不延误验车日期先报案后又交了违章,能不能通过申诉把扣的分要回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