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手机版
·首页 > 法律知识 > 公司法 > 法律顾问>>设立全资子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设立全资子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南京律师网 www.njLawyer.cn [

摘要:设立全资子公司的条件是什么?全资子公司属于唯一的一家母公司,而且全资子公司只有一个法人。该种公司类型是在改革开放时期出现的,但在当时是不具有法律地位的,直到《公司法》出台后,全资子公司才成为一种具有法律效益的公司类型。设立子公司的条件多样,必须满足国家法律的...

  设立全资子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全资子公司属于唯一的一家母公司,而且全资子公司只有一个法人。该种公司类型是在改革开放时期出现的,但在当时是不具有法律地位的,直到《公司法》出台后,全资子公司才成为一种具有法律效益的公司类型。设立子公司的条件多样,必须满足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才能设立该公司。那么,设立全资子公司的条件有哪些呢?接下来,就由来为您解答。

二、设立全资子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1、股份符合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

国家作为唯一的出资人(股东),可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公司、个人,包括农村村民,辞职、退职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及其他成 员,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都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有法律规定的,是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2、股东共同出资并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以实物出资必须对实物折价,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算、确认, 办理转移财产的法定手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其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其出资作价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需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由于国务院宣布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也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但是设立子公司仍需具备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要件,也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必不可少的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股东全体同意的关于公司的组织、经营的基本规定,是确定公司权利的文件。

4、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时还须具备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5、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若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需先行办理相关前置许可或审批。

6、办理设立登记

公司章程制定完成,股东缴足出资后,公司应在法定的期限内,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

7、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禁止性规定

1、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除国家授权投资的公司可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即国有独资的子公司)外,公司不得设立全资子公司。

2、公司不得设立非公司的企业法人,也不得向非公司企业投资入股,但非公司企业改建为公司或者公司兼并非公司企业并按《公司法》将其规范为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的除外。

由于近年来国家放开了对设立全资子公司的限制,使得建立全资子公司的人数增长。您设立全资子公司应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且要满足其设立的条件,一步步按照流程来设立。设立子公司必须要经过国家的授权才能进行,否则不行。国家对该方面的要求较高,您应尽力提升自己的能力。以上就是我为您整理的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条件的相关消息,您如若还有疑问敬请咨询,将有专人为你解答。


设立全资子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事发地*
<<手机号*


■ 法律问答
·房屋面积纠纷,新买一个车库
·我该怎么办,我老公因车祸死亡了
·由于老公出轨了,不想和他过了,现在有一个儿子15岁了,女儿9
·工伤期间不该发工资吗?,各位律师:   你们好!&
·朱律师您好!我想咨询债权债务问题
·如何诉讼?,父亲抛妻弃子
·如果一个人离婚了,他有没有什么记录的啊!
·为了避免醉酒客人入住本酒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需要醉酒客人签醉酒免责单想咨询下醉酒免责单怎么写?
·侵占祖坟,讹诈钱财,我村里有一家
·自然人能否直接注册集团公司
·您好!我*买了一瓶葡萄烈酒。发现里面有一个虫子。该怎么
·如果房产证是父母的名字‘离婚应该怎么
·我在单位工作1半,突然要辞退我。劳动合同单位只让在上面签名字,请问我能向单位索要
·律师您好,请问一下,我婆婆用我的身份证,汽车还有保险单贷款了
·你好律师,我在太平湖购房,银行贷款,5年了,今天才通知我办证
·想咨询一下离婚案

■ 相关内容
·企业入职材料具体有哪些?
      很多人觉得只要在企业应聘上了,那么就一劳永逸,没有什么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了,只需要等上班便可以了,其实事实上并不是这样的,应聘上了一个企业之后,需要您注意的便是关于企业入职的问题,那么企业入职材料有哪些?下面给您简单的介绍一下。入职的材料有:1、个人信息登记......


·公司法上市公司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上市公司的规定是什么?在我国的公司类型里面,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最基本的两种,其中股份有限公司里面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就是上市公司。像投资者购买股票,就是购买的上市公司股份,这是其融资的手段之一。我国公司法对上市公司也进行了说明。那么,公司法上市公......


·国有独资企业是什么意思
      国有独资企业是什么意思一、国有独资企业是什么意思?国有独资企业(EnterprisesolelyfundedbytheState)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国有独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国家授予其经营......


·有限公司法人死了公司如何发展?
      有限公司法人死了公司如何发展?很多事情人都无法预料,比如死亡,人的生命只是宇宙中的沧海一粟。公司法人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人都有一死,包括公司法人,比如有限公司法人死了公司如何发展?可以继续经营吗?请接着往下看我们为您整理的资料。一、公司法人代表死亡的,公司还......


·专利权人的权利
      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利包含专利人身权和专利财产权两个方面。一、专利人身权。专利人身权主要是指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该专利的发明或设计人,即署名权,署名权不因专利财产权的转让而消失。另外,还有专利文件的修改权等。二、专利财产权。专利财产权主要......

·产品外观设计的保护
      对于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为了全方位的保护,其外包装、宣传品也可同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而言,若外观设计产品仅在中国销售,企业可以仅申请中国专利。若该外观设计产品有可能销售到其他国家,则最好相应地也在这些国家申请专利,途径有三个:......

·临时工管理办法规定是怎样的
      临时工,顾名思义就是一个公司临时工作的人员,临时工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它的福利待遇有哪些,临时工的年龄是怎样规定的,这些问题在临时工管理办法里都做了详细规定。下面,我们为您带来了2016年《临时工管理办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2016年临时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适......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军事秘密法规,以非法手段,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有关国家军事秘密的情报、文件、资料和实物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军事秘密的安全和国防安全。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中的重要......

·一次性了结赔偿协议如显失公平,可以撤销
      工作中刘某腰部被硬物砸伤。雇主李某某在支付了医疗费后,和刘某达成协议,内容为:李某某一次性赔偿刘某20000元,该款包括误工费、营养费等一切费用;本起事故一次性了结。其后,刘某因受伤部位疼痛再次到医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该协议。......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遗产的法定继承按照下列顺序进行: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

·购买手续不全的商品房会有怎样的风险
      购买手续不全的商品房会有怎样的风险商品房属于不动产当中的一种,而在实际购买的时候,无论选择买新房还是二手房,此时都是需要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才行,否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并且要是不小心购买到了购买手续不全的商品房,也会给购房者带来一些不利的风险......

·有贷款的情况下抚养费是否需要支付?
      抚养孩子是父母的基本义务之一,无论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存续,父母都是需要抚养孩子的,但是抚养费是在夫妻双方离婚后才有的。若在离婚后,需要支付孩子抚养费的一方,有贷款的情况下抚养费是否需要支付?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一、有贷款的情况下抚养费是否需要支付?抚养未......

·专利费用减缓理由是什么
      专利费用减缓理由是什么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专利权不是人人人都有的,专利权的享有是从申请开始的。很多人很关系专利费用的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为您详细的介绍专利费用减缓理由的相关知识,希望帮助您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一、专利费用减缓理由是什么根据我国的相关的......

·债权债务混同的法律定义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混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同包括三种情形: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同一人;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狭义的混同仅指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通常所说的混同仅指狭义的混同而言。......

 
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微信号
最新咨询
·房屋面积纠纷,新买一个车库
·我该怎么办,我老公因车祸死亡了
·由于老公出轨了,不想和他过了,现在有一个儿子15岁了,女儿9
·工伤期间不该发工资吗?,各位律师:   你们好!&
·朱律师您好!我想咨询债权债务问题
·如何诉讼?,父亲抛妻弃子
·如果一个人离婚了,他有没有什么记录的啊!
·为了避免醉酒客人入住本酒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需要醉酒客人签醉酒免责单想咨询下醉酒免责单怎么写?
·侵占祖坟,讹诈钱财,我村里有一家
·自然人能否直接注册集团公司
·您好!我*买了一瓶葡萄烈酒。发现里面有一个虫子。该怎么
·如果房产证是父母的名字‘离婚应该怎么
·我在单位工作1半,突然要辞退我。劳动合同单位只让在上面签名字,请问我能向单位索要
·律师您好,请问一下,我婆婆用我的身份证,汽车还有保险单贷款了
·你好律师,我在太平湖购房,银行贷款,5年了,今天才通知我办证
·想咨询一下离婚案
推荐内容